《後漢書 李賢注》·後漢書卷三十四 梁統列傳第二十四

子松 竦 曾孫商 玄孫冀

  梁統字仲寧,安定烏氏人,晉大夫梁益耳,即其先也。〔一〕統高祖父子都,自河東遷居北地,子都子橋,〔二〕以貲千萬徙茂陵,至哀、平之末,歸安定。

  〔一〕 東觀記曰:「其先與秦同祖,出於伯益,別封於梁。」梁益耳見左傳。氏音支。

  〔二〕 東觀記,橋子溥。溥子延,以明軍謀特除西域司馬。延生統。

  統性剛毅而好法律。初仕州郡。更始二年,召補中郎將,使安集涼州,拜酒泉太守。會更始敗,赤眉入長安,統與竇融及諸郡守起兵保境,謀共立帥。初以位次,咸共推統,統固辭曰:「昔陳嬰不受王者,以有老母也。〔一〕今統內有尊親,又德薄能寡,誠不足以當之。」遂共推融為河西大將軍,更以統為武威太守。為政嚴猛,威行鄰郡。

  〔一〕 前書曰,陳嬰故東陽令史,少年殺其令,相聚數千人,迺請立嬰為王。嬰母謂曰:「吾自為汝家婦,聞先故未嘗貴,今暴得大名,不祥,不如有所屬。」嬰乃不敢為王。

  建武五年,統等各遣使隨竇融長史劉鈞詣闕奉貢,願得詣行在所,詔加統宣德將軍。八年夏,光武自征隗囂,統與竇融等將兵會車駕。及囂敗,封統為成義侯,同產兄巡、從弟騰並為關內侯,拜騰酒泉典農都尉,悉遣還河西。十二年,統與融等俱詣京師,以列侯奉朝請,更封高山侯,拜太中大夫,除四子為郎。

  統在朝廷,數陳便宜。以為法令既輕,下姦不勝,宜重刑罰,以遵舊典,乃上疏曰:

  臣竊見元哀二帝輕殊死之刑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一〕自是以後,著為常準,故人輕犯法,吏易殺人。

  〔一〕 東觀記曰:「元帝初元五年,輕殊死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輕殊死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殺人者減死一等。」

  臣聞立君之道,仁義為主,仁者愛人,義者政理,愛人以除殘為務,政理以去亂為心。刑罰在衷,無取於輕,是以五帝有流、殛、放、殺之誅,〔一〕三王有大辟、刻肌之法。〔二〕故孔子稱「仁者必有勇」,〔三〕又曰「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四〕高帝受命誅暴,平蕩天下,約令定律,誠得其宜。〔五〕文帝寬惠柔克,遭世康平,〔六〕唯除省肉刑、相坐之法,它皆率由,無革舊章〔七〕。武帝值中國隆盛,財力有餘,征伐遠方,軍役數興,豪桀犯禁,姦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從之律,〔八〕以破朋黨,以懲隱匿。宣帝聰明正直,總御海內,臣下奉憲,無所失墜,因循先典,天下稱理。至哀、平繼體,而即位日淺,聽斷尚寡,丞相王嘉輕為穿鑿,虧除先帝舊約成律,〔九〕數年之閒,百有餘事,或不便於理,或不厭民心。謹表其尤害於體者傅奏於左。〔一0〕

  〔一〕 唐堯時流共工,放驩兜,(服)〔殺〕三苗,殛鯀。堯為五帝之一,故舉言焉。

  〔二〕 大辟,罪之大者,謂死刑也。刻肌謂墨、劓、臏、刖。

  〔三〕 論語載孔子之言也。五帝、三王皆以仁義而化,而能用肉刑以正俗,是為勇也。

  〔四〕 易繫詞曰:「何以守位?曰仁。何以聚人?曰財。理財正辭,禁人為非曰義。」繫詞亦孔子作,故稱「又曰」。

  〔五〕 高祖定天下,使蕭何次律令。

  〔六〕 克,能也。言以和柔能理俗也。尚書曰「高明柔克」也。

  〔七〕 秦法,一人有罪,(并)〔坐〕其家室。文帝除肉刑并相坐律令,餘則仍舊不改。

  〔八〕 凡首匿者,為謀首,臧匿罪人。至宣帝時,除子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罪,餘至殊死上請。知縱謂見知故縱,武帝時立見知故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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