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宋史卷一百七十 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

[雜制]贊引 導從 賜 食邑 實封 使職 宮觀 贈官 敘封 致仕 蔭補

  贊引

  舊中書門下、翰林學士、御史中丞並緋衣雙引,仍傳呼。[開寶中,學士止令一吏前導,亦罷傳呼,惟謝恩初上日,雙引傳呼云。]使相、僕射、兩省五品已上,一吏前引。[樞密使兼相者,二吏,不讚引。大中祥符五年,止令於本廳贊引。不帶相及副使,止令本院紫衣吏前贊引之。]

  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入朝以緋衣吏前導,並通官呵止。二品已上用朝堂驅使官,餘用本司驅使官,宰臣、親王仍令紫衣二吏引馬。

  導從

  中書、樞密、宣徽院、御史臺、開封府、金吾司皆有常從。景德三年詔:「諸行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給從七人;學士、丞郎,六人;給事、諫議、舍人,五人;諸司三品,四人。於開封府、金吾司差借,每季代之。」中書先差金吾從人,自今亦令參用開封府散從官。宰臣、參知政事、僕射、御史大夫、中丞、知雜,皆通官呵止行人。[淳化四年,令東宮三少、尚書丞、郎,並通官呵止。]

  大中祥符五年,以群官導從不合品式,命翰林學士李宗諤、龍圖直學士陳彭年與禮官詳定。宗諤等請:自今除中書、樞密、宣徽使、御史中丞、知雜御史、金吾并攝事清道如舊制呵導外,僕射已上及三司使、知開封府,止四節;尚書、文明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三節;丞郎已上、三司副使,兩節;大兩省、卿、監,一節;小兩制御史、郎中、員外、諸司四品,三司、開封府判官推官,二人前行引,不得過五步。合於金吾借從人者,以諸軍剩員代之。又外任節鎮知州、都監,從軍士七十人;通判,十五人;防、團、軍事知州都監,五十人;通判,十人;[河北、河東、陝西見泊兵處,第鎮知州、都監百人,防、團、軍事知州都監七十人。]轉運使,三十人;[咸平二年,詔節度、觀察、防、團、刺史,或別鎮、他鎮,其給使者,止令本使給之。景德六年,令牧守以州兵隨行者以一年為限。]副使,二十五人;提點刑獄官,亦給軍士;副留守、節度行軍副使、留守兩使判官,給散從官十五人;小尹、掌書記、支使、防禦、團練副使、兩使推官,十人;兩浙推官、防團軍事判官推官、軍監判官,七人;錄事諸曹,給承符人;縣令、簿、尉、手力、弓手,其代還者,給人護送有差。

  賜六劍履上殿 詔書不名 贊拜不名 入朝不趨 紫金魚袋 緋魚袋

  右升朝官該恩。著綠二十週年賜緋魚袋,著緋及二十週年賜紫金魚袋。[特旨者,係臨時指揮。]

  食邑一萬戶 八千戶 七千戶 六千戶 五千戶 四千戶 三千戶二千戶 一千戶 七百戶 五百戶 四百戶 三百戶 二百戶

  右宰相、親王、樞密使經恩加一千戶,兩府、使相、節度使七百戶。宣徽、三司使,觀文殿大學士以下至直學士,文臣侍郎、武臣觀察使、宗室正任以上、皇子上將軍、駙馬都尉加五百戶。宗室大將軍以上加四百戶。知制誥、待制并文臣少卿監、武臣諸司副使、宗室副率已上,并承製、崇班、軍員等,初該恩加三百戶;承制、崇班、軍員再該恩二百戶。二千戶以上雖有加例,緣無定法,親王、重臣特加有至萬戶者。

  食實封一千戶 八百戶 五百戶 四百戶 三百戶 二百戶 一百戶

  右宰臣、親王、樞密使經恩加四百戶。兩府、使相、節度、宣徽使、皇子上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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