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宋史卷四百二十六 列傳第一百八十五 循吏

陳靖 張綸 邵曄 崔立 魯有開 張逸 吳遵路 趙尚寬 高賦 程師孟 韓晉卿 葉康直

  宋法有可以得循吏者三:太祖之世,牧守令錄,躬自召見,問以政事,然後遣行,簡擇之道精矣;監司察郡守,郡守察縣令,各以時上其殿最,又命朝臣專督治之,考課之方密矣;吏犯贓遇赦不原,防閑之令嚴矣。

  承平之世,州縣吏謹守法度以修其職業者,實多其人。其間必有絕異之績,然後別於賞令,或自州縣善最,他日遂為名臣,則撫字之長又不足以盡其平生,故始終三百餘年,循吏載諸簡策者十二人。作循吏傳。

  陳靖字道卿,興化軍莆田人。好學,頗通古今。父仁壁,仕陳洪進為泉州別駕。洪進稱臣,豪猾有負險為亂者,靖徒步謁轉運使楊克巽,陳討賊策。召還,授陽翟縣主簿。契丹犯邊,王師數不利,靖遣從子上書,求入奏機略。詔就問之,上五策,曰:明賞罰;撫士衆;持重示弱,待利而舉;帥府許自辟士;而將帥得專制境外。太宗異之,改將作監丞,未幾,為御史臺推勘官。

  時御試進士,多擢文先就者為高等,士皆習浮華,尚敏速。靖請以文付考官第甲乙,俟唱名,或果知名士,即置上科。喪父,起復祕書丞,直史館,判三司開拆司。淳化四年,使高麗還,提點在京百司,遷太常博士。

  太宗務興農事,詔有司議均田法,靖議曰:「法未易遽行也。宜先命大臣或三司使為租庸使,或兼屯田制置,仍擇三司判官選通知民事者二人為之貳。兩京東西千里,檢責荒地及逃民產籍之,募耕作,賜耕者室廬、牛犂、種食,不足則給以庫錢。別其課為十分,責州縣勸課,給印紙書之。分殿最為三等:凡縣管墾田,一歲得課三分,二歲六分,三歲九分,為下最;一歲四分,二歲七分,三歲至十分,為中最;一歲五分,未及三歲盈十分者,為上最。其最者,令佐免選或超資;殿者,即增選降資。每州通以諸縣田為十分,視殿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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