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宋史卷八十 志第三十三 律曆十三

紀元曆

  步交會

  交終分:一十九萬八千三百七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終日:二十七、餘一千五百四十七、秒八百八十。

  交中日:一十三、餘四千四百一十八、秒五千四百四十。

  朔差日:二、餘二千三百二十、秒九千一百二十。

  望策:一十四、餘五千五百七十九。

  已上秒母一萬。

  交率:三百二十四。

  交數:四千一百二十七。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約分七十九、秒四十四。

  交中度:一百八十一、約分八十九、秒七十二。

  交象度:九十、約分九十四、秒八十六。

  半交象度:四十五、約分四十七、秒四十三。

  日食陽曆限:三千四百,定法三百四十。

  陰曆限:四千三百,定法四百三十。

  月食限:六千八百,定法四百四十。

  已上分秒母各同一百。

  推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積分,以交終分及秒去之,不盡,滿日法為日,不滿為餘秒,即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

  求次朔及望入交:置天正十一月經朔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求次朔,以朔差加之;求望,以望策加之:滿交終日及餘秒去之,即各得次朔及望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若以經朔、望小餘減之,各得朔、望夜半入交汎日及餘秒。

  求定朔望夜半入交:因經朔、望夜半入交汎日及餘秒,視定朔、望日辰有進退者,亦進退交日,否則因經為定,各得所求。

  求次定朔夜半入交:各因定朔夜半入交汎日及餘秒,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餘皆加五千七百四十二、秒九千一百二十,即次朔夜半入交;若求次日,累加一日:滿交終日及餘秒皆去之,即每日夜半入交汎日及餘秒。

  求定朔望加時入交:置經朔、望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以入氣、入轉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即得定朔、望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

  求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置定朔、望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以日法通日,內餘,進一位,如五千四百五十三而一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即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及分。每日夜半,準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置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積度及分,以定朔、望加時入轉遲疾度遲減疾加之,滿與不足,進退交終度及分。即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及分。每日夜半,準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時月行入陰陽曆積度:置定朔、望加時月行入交定積度及分,如在交中度及分已下為入陽曆積度;已上者去之,餘為入陰曆積度。每日夜半,準此求之。

  求定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視月入陰陽曆積度及分,如交象已下為在少象;已上,覆減交中度,餘為入老象。置所入老、少象度及分於上,列交象度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五百而一,所得,用減所入老、少象度及分,餘,列交中度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滿一千三百七十五而一,所得為度,不滿,退除為分,即為定朔、望加時月去黃道度及分。每日夜半,準此求之。

  求朔望加時入交常日:置其月經朔、望加時入交汎日及餘秒,以其月入氣朏朒定數朏減朒加之,滿與不足,進退其日,即得朔、望加時入交常日及餘秒。近交初為交初,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為交初;近交中為交中,在十三日、十四日為交中。

  求日月食甚定數:以其朔望入氣、入轉朏朒定數,同名相從,異名相消,副置之;以定朔、望加時入轉算外損益率乘之,如日法而一,其定朔、望如算外在四七日者,視其餘在初數已下,初率乘之,初數而一;初數已上,以末率乘之,末數而一。所得,視入轉,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朏者益減損加其副;以朏減朒加經朔望小餘,為汎餘。滿與不足,進退大餘。日食者視汎餘,如半法已下,為中前;列半法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如一萬九百三十五而一,所得,為差;以減汎餘,為食甚定餘;用減半法,為午前分。如汎餘在半法已上,減去半法,為中後;列半法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如日法而一,所得,為差;以加汎餘,為食甚定餘;乃減去半法,為午後分。月食者視汎餘,如半法已上減去半法,餘在一千八百二十二半已下自相乘,已上者,覆減半法,餘亦自相乘,如三萬而一,所得,以減汎餘,為食甚定餘;如汎餘不滿半法,在日出分三分之二已下,列於上位,已上者,用減日出分,餘倍之,亦列於上位,乃四因三約日出分,列之於下,以上減下,餘以乘上,如一萬五千而一,所得,以加汎餘,為食甚定餘。

  求日月食甚辰刻:倍食甚定餘,以辰法除之為辰數,不盡,五因之,滿刻法除之為刻,不滿為分。命辰數起子正,算外,即食甚辰刻及分。若加半辰,命起子初。

  求日月食甚入氣:食甚大、小餘及食定小餘,并定朔、望大餘,以此與經朔望大、小餘相減。置其朔望食甚大、小餘,與經朔望大、小餘相減之,餘以加減經朔望入氣日餘,經朔望少即加之,多即減之。為日、月食甚入氣日及餘秒。各置食甚入氣及餘秒,加其氣中積,其餘,以日法退除為分,即為日、月食甚中積及分。

  求日月食甚日行積度:置食甚入氣餘,以所入氣日盈縮分乘之,日法而一,加減其日先後數,至後加,分後減。先加後減日、月食甚中積,即為日、月食甚日行積度及分。

  求氣差:置日食甚日行積度及分,滿二至限去之,餘在象限已下為在初;已上,覆減二至限,餘為在末。皆自相乘,進二位,滿三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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