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宋史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0六 輿服五

諸臣服下 士庶人服

  卷一百五十三

  志第一百六

  輿服五

  諸臣服下士庶人服

  公服。凡朝服謂之具服,公服從省,今謂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綠,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領大袖,下施橫襴,束以革帶,幞頭,烏皮鞾。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詔朝官出知節鎮及轉運使、副,衣緋、綠者並借紫。知防禦、團練、刺史州,衣綠者借緋,衣緋者借紫;其為通判、知軍監,止借緋。其後,江淮發運使同轉運,提點刑獄同知刺史州。雍熙初,郊祀慶成,始許升朝官服緋、綠二十年者,敘賜緋、紫。

  真宗登極,京朝官亦聽敘,及東封、西祀赦書,京朝官並以十五年為限。後每帝登極,亦如例。景德三年,詔內諸司使以下出入內庭,不得服皂衣,違者論其罪;內職亦許服窄袍。

  仁宗景祐元年,詔軍使曾任通判者借緋,曾任知州者借紫。慶曆元年,龍圖閣直學士任布言:「欲望自今贈官至正郎者,其畫像許服緋,至卿監許服紫。」從之。嘉祐三年,詔三品轉運使朝辭上殿日[一]三品轉運使宋會要輿服四之三0作「三路轉運使」,疑是。下文與此相對的名稱作「諸路轉運使」,可證。與賜章服;諸路轉運使候及十年,即與賜章服。

  神宗熙寧元年,中書門下奏:「六品以上犯贓濫或私罪徒重者,不得因本品改章服。」從之。元豐元年,去青不用,階官至四品服紫,至六品服緋,皆象笏、佩魚,九品以上則服綠,笏以木。武臣、內侍皆服紫,不佩魚。假版官及伎術若公人之人入品者,並聽服綠。官應品而服色未易,與品未及而已易者,或以年格,或以特恩。五年,詔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六曹侍郎、給事中依直學士例,朝謝日不以行、守、試並賜服佩魚;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徽宗重和元年,詔禮制局自冠服討論以聞,其見服鞾,先改用履。禮制局奏:「履有絇、繶、純、綦,古者舄履各隨裳之色,有赤舄、白舄、黑舄。今履欲用黑革為之,其絇、繶、純、綦並隨服色用之,以倣古隨裳色之意。」詔以明年正旦改用。禮制局又言:「履隨其服色。武臣服色一等,當議差別。」詔文武官大夫以上具四飾,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去繶,並稱履;從義郎、宣教郎以下至將校、伎術官去繶、純,並稱履。當時議者以鞾不當用之中國,實廢釋氏之漸云。

  中興,仍元豐之制,四品以上紫,六品以上緋,九品以上綠。服緋、紫者必佩魚,謂之章服。非官至本品,不以假人。若官卑而職高,則特許者有三:自庶官遷六部侍郎,自庶官為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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