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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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史》·宋史卷一百九十五 志第一百四十八 兵九

訓練之制

  禁軍月奉五百以上,皆日習武技。三百以下,或給役,或習技。其後別募廂兵,亦閱習武技,號教閱廂軍。戍川、廣者舊不訓練,嘉祐以後稍習焉。凡諸日習之法,以鼓聲為節,騎兵五習,步兵四習,以其坐作進退非施於兩軍相當者然。自宋初以來,中外諸軍皆用之。

  明道二年,樞密使王曙言:「天下廂軍止給役而未嘗習武技,宜取材勇者訓肄,升補禁軍。」上可其奏。

  康定元年,帝御便殿閱諸軍陣法。議者謂諸軍止教坐作進退,雖整肅可觀,然臨敵難用,請自今遣官閱陣畢,令解鐙以弓弩射。營置弓三等,自一石至八斗;弩四等,自二石八斗至二石五斗,以次閱習。詔行之陝西、河東、河北路。是歲,詔:「教士不衽帶金革,緩急不足以應敵。自今諸軍各予鎧甲十、馬甲五,令迭披帶。」又命諸軍班聽習雜武技,勿輒禁止。

  慶曆元年,徙邊兵不教者於內郡,俟習武技即遣戍邊。

  二年,諸軍以射親疏為賞罰,中的者免是月諸役,仍籍其名。闕校長,則按籍取中多者補。樞密直學士楊偕請教騎兵止射九斗至七斗三等弓,畫的為五暈,去的二十步,引滿即發,射中者,視暈數給錢為賞。騎兵佩劈陣刀,訓肄時以木桿代之。奏可。

  四年,詔:「騎兵帶甲射不能發矢者,奪所乘馬與本營藝優士卒。」韓琦言:「教射唯事體容及彊弓,不習射親不可以臨陣。臣至邊,嘗定弓弩挽彊、蹠硬、射親格,願行諸軍立賞肄習。歲以春秋二時各一閱,諸營先上射親吏卒之數,命近臣與殿前、馬步軍司閱之。其射親入第四至第七等,量先給賜;入第三等已上及挽彊、蹠硬中格,悉引對親閱;等數多者,其正副指揮使亦第賜金帛。」詔以所定格班教諸軍。四年,遣官以陝西陣法分教河北軍士。

  五年,密詔益、利、梓、夔路鈐轄司,以弓弩習士卒,候民間觀聽浸熟,即便以短兵日教三十人,十日一易。知并州明鎬言:「臣近籍諸營武藝之卒,使帶甲試充奇兵外,為三等,庶幾主將悉知軍中武技強弱,臨敵可用。」詔頒其法三路。范仲淹請以帶甲射一石充奇兵,餘自九斗至七斗第為三等,射力及等即升之。詔著為令。

  六年,詔諸軍夏三月毋教弓弩,止習短兵。又詔:「以春秋大教弓射一石四斗、弩擴三石八斗、槍刀手勝三人者,立為武藝出衆格。中者,本營闕階級即以次補。」

  至和元年,詔:「諸軍選將校,武藝鈞,以射親為上。」韓琦又言:「奉詔,軍士弩擴四石二斗並弓箭、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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