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宋史卷三百八十四 列傳第一百四十三

陳康伯 梁克家 汪澈 葉義問 蔣芾 葉顒 葉衡

陳康伯字長卿,信之弋陽人。父亨仲,提舉江東常平。康伯幼有學行。宣和三年,中上舍丙科。累遷太學正。丁內艱。貴溪盜將及其鄉,康伯起義丁逆擊,俘其渠魁,邑得全。

建炎末,為敕令刪定官,預脩紹興敕令。尋通判衢州,攝郡事。盜發白馬原,康伯督州兵濟王師進討,克之。除太常博士,改提舉江東常平茶鹽。高宗進蹕建康,康伯以職事過闕,得對,因請擇將,上開納。

紹興八年,除樞密院大計議官。累遷戶部司勳郎中。康伯與秦檜太學有舊,檜當國,康伯在郎省五年,泊然無求,不偷合。十三年,始遷軍器監。借吏部尚書使金,至汴將晡,不供餉,閉戶臥勿問;入夜,館人扣戶謝不敏,亦不對。後因金使至,詔康伯館伴,端午賜扇帕,與論拜受禮,言者以生事論,罷知泉州。

海盜間作,朝廷遣劉寶、成閔逐捕,康伯以上意招懷,盜多出降,籍為兵。久之,不逞者陰倡亂,康伯訊得實,論殺之,州以無事。秩滿,三奉祠,垂十年。

檜死,起知漢州,將出峽,召對,除吏部侍郎。康伯首請節用寬民,凡州縣取民無藝,許監司互察,臺諫彈劾。尋兼禮、戶部。乞約歲用,會所入,儲什之一二備水旱。奏上,議竟不决。兼刑部。前此有司希檜意興大獄,康伯平讞直冤,士大夫存歿多賴之。除吏部尚書。宰臣擬用「權尚書」出命,高宗顧曰:「朕且大用,何『權』為?」尋拜參知政事。

自孫道夫使北還,已聞金以買馬非約為言,朝廷特恃和,康伯與同知樞密院事王綸白發其端。綸使還,乃言和好無他,康伯持初論不變。九月,以通奉大夫守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例賜銀絹,康伯固辭,減半,又辭。兼史院。上嘗謂其「靜重明敏,一語不妄發,真宰相也。」又命與湯思退輔政,事勿憚商論,惟其當而已。康伯言:「大臣事當盡公,若依阿植黨,此鄙夫患失者,臣非惟不敢,亦素不能。」高宗嘆其長者。普安郡王居潛藩,高宗一日謂康伯,當以使相封真王,今宜冠以屬籍,於是詔以為皇子,封建王,實三十年二月也。

明年三月,拜光祿大夫、尚書左僕射。五月,金遣使賀天申節,出嫚言,求淮、漢地,指取將相大臣,且以淵聖凶問至。康伯主禮部侍郎黃中之論,持斬衰三年。先是,葉義問、賀允中使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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