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宋史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酒 阬冶 礬 香附

  卷一百八十五

  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酒阬冶礬香附

  酒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三京官造麴,聽民納直以取。

  陳滑蔡潁隨郢鄧金房州、信陽軍舊皆不榷。太平興國初,京西轉運使程能請榷之,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釀,以官錢市薪槱及吏工奉料。歲計獲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及醞齊不良,酒多醨薄,至課民婚葬,量戶大小令酤,民甚被其害。歲儉物貴,殆不償其費。太宗知其弊,淳化五年,詔募民自釀,輸官錢減常課三之二,使其易辦;民有應募者,檢視其貲產,長吏及大姓共保之,後課不登則均償。是歲,取諸州歲課錢少者四百七十二處,募民自酤,或官賣麴收其直。其後民應募者寡,猶多官釀。

  陝西雖榷酤,而尚多遺利。咸平五年,度支員外郎李士衡請增課以助邊費,乃歲增十一萬餘貫。兩浙舊募民掌榷,雍熙初,以民多私釀,遂蠲其禁,其榷酤歲課如麴錢之制,附兩稅均率。二年,詔曰:「有司請罷杭州榷酤,乃使豪舉之家坐專其利,貧弱之戶歲責所輸,本欲惠民,乃成侵擾。宜仍舊榷酒,罷納所均錢。」天禧四年,轉運副使方仲荀言:「本道酒課舊額十四萬貫,遺利尚多。」乃歲增課九萬八千貫。

  川峽承舊制,賣麴價重,開寶二年,詔減十之二。既而頗興榷酤,言事者多陳其非便,太平興國七年罷,仍舊賣麴。自是,惟夔達開施瀘黔涪黎威州、梁山雲安軍,及河東之麟、府州,荊湖之辰州,褔建之褔泉汀漳州、興化軍,廣南東、西路不禁。

  自春至秋,醞成即鬻,謂之「小酒」,其價自五錢至三十錢,有二十六等;臘釀蒸鬻,候夏而出,謂之「大酒」,自八錢至四十八錢,有二十三等。凡醞用秔、糯、粟、黍、麥等及麴法、酒式,皆從水土所宜。諸州官釀所費穀麥,準常糴以給,不得用倉儲。酒匠、役人當受糧者給錢。凡官麴,麥一斗為麴六斤四兩。賣麴價:東京、南京斤直錢百五十五,西京減五。

  咸平末,江、淮制置增榷酤錢,頗為煩刻。景德二年,詔毋增榷,自後制置使不得兼領酒榷。四年,又詔中外不得更議增課以圖恩奬。天禧初,著作郎張師德使淮南,上言:「鄉村酒戶年額少者,望並停廢。」從之。

  至道二年,兩京諸州收榷課銅錢一百二十一萬四千餘貫、鐵錢一百五十六萬五千餘貫,京城賣麴錢四十八萬餘貫。天禧末,榷課銅錢增七百七十九萬六千餘貫,鐵錢增一百三十五萬四千餘貫,麴錢增三十九萬一千餘貫。

  五代漢初,犯私麴者並棄市[一]犯私麴者並棄市「私」字原脫,據羣書考索後集卷五八、通考卷一七征榷考補。;周,至五斤者死。建隆二年,以周法太峻,犯私麴至十五斤、以私酒入城至三斗者始處極刑,餘論罪有差;私市酒、麴者減造人罪之半。三年,再下酒、麴之禁,凡私造差定其罪:城郭二十斤、鄉閭三十斤,棄市;民持私酒入京城五十里、西京及諸州城二十里者,至五斗處死;所定里數外,有官署酤酒而私酒入其地一石,棄市。乾德四年,詔比建隆之禁第減之:凡至城郭五十斤以上、鄉閭百斤以上、私酒入禁地二石三石以上、至有官署處四石五石以上者,乃死。法益輕而犯者鮮矣。

  端拱二年令:民買麴釀酒酤者,縣鎮十里如州城二十里之禁。天聖以後,北京售麴如三京法,官售酒、麴亦畫疆界,戒相侵越,犯皆有法。其不禁之地,大概與宋初同,唯增永興軍、大通監、川峽之茂州、富順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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