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宋史卷十五 本紀第十五 神宗二

三年春正月癸丑,錄唐李氏、周柴氏後。乙卯,詔諸路散青苗錢禁抑配。戊午,判尚書省張方平罷知陳州。

  二月壬申,以翰林學士司馬光為樞密副使,凡九辭,詔收還敕誥。甲戌,以河州刺史瞎欺丁木征為金紫光祿大夫、檢校刑部尚書。乙酉,韓琦罷河北安撫使,為大名府路安撫使。

  三月丙申,孫覺、呂公著、張戩、程顥、李常上疏極言新法,不聽。己亥,始策進士,罷詩、賦、論三題。戊申,李常言青苗斂散不實,有旨具析,翰林學士兼知通進、銀臺司范鎮封還詔書,以為不當,坐罷職,守本官。壬子,賜禮部奏名進士、明經及第八百二十九人。乙卯,詔諸路毋有留獄。丙辰,立試刑法及詳刑官。右正言孫覺以奉詔反覆貶知廣德軍。

  夏四月癸亥,幸金明池觀水嬉,宴射瓊林苑。丙寅,遼遣耶律寬來賀同天節。丁卯,給兩浙轉運司度僧牒,募民入粟。戊辰,御史中丞呂公著貶知潁州。己卯,趙抃罷知杭州,以韓絳參知政事。監察御史裏行程顥罷為京西路同提點刑獄。壬午,右正言李常貶通判滑州,監察御史裏行張戩貶知公安縣,王子韶貶知上元縣。癸未,侍御史知雜事陳襄罷為同修起居注,程顥簽書鎮寧軍節度判官公事,前秀州軍事判官李定為太子中允、監察御史裏行。

  五月癸巳,詔並邊州郡毋給青苗錢。太白晝見。壬寅,詔令司馬光詳定轉對封事。甲辰,詔罷制置三司條例歸中書。辛亥,賜進士蘇丕號安退處士。壬子,罷入閤儀。丁巳,詔以審官院為東院,別置西院。

  六月癸酉,日有五色雲。丁丑,封宗室秦、魯、蔡、魏、燕、陳、越七王後為公。戊寅,詔修武成王廟。丙戌,知諫院胡宗愈貶通判真州。

  秋七月辛卯,歐陽脩徙知蔡州。壬辰,呂公弼罷樞密使,以知太原府馮京為樞密副使。罷潞州交子務。戊戌,雨雹。癸丑,詳定宗室襲封制度。甲寅,置三班院主簿。

  八月戊午,罷看詳銀臺司文字所。丙寅,以旱慮囚,死罪以下遞減一等,杖笞者釋之。以衞州旱,令轉運司振恤,仍蠲租賦。戊寅,詔:川峽、福建、廣南七路官令轉運司立格就注,具為令。遣張景憲等賀遼主生辰、正旦。己卯,夏人犯大順城,知慶州李復圭以方略授環慶路鈐轄李信、慶州東路都巡檢劉甫、監押种詠出戰,兵少取敗。復圭誣信等違其節制,斬信及劉甫,种詠死於獄。是月,慶州巡檢姚兕敗夏人於荔原堡。鈐轄郭慶、都監高敏死之。

  九月戊子朔,中書置檢正官。乙未,韓絳罷為陝西宣撫使。己亥,始試法官。庚子,曾公亮罷為司空兼侍中、河陽三城節度使。辛丑,以馮京參知政事,翰林學士吳充為樞密副使。乙巳,親策賢良方正及武舉。壬子,太白晝見。癸丑,作東西府以居執政。司馬光罷知永興軍。詔:環慶陣亡義勇餘丁當刺者,悉免之。

  冬十月辛酉,詔延州毋納夏使。甲子,雨木冰。壬申,朝謁神御殿。丙子,知慶州李復圭擅興兵敗績,誣裨將李信、劉甫、种詠以死,御史劾之,貶保靜軍節度副使。戊寅,陳升之以母憂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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