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宋史卷一百六十四 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御史臺 秘書省 殿中省 太常寺 宗正寺 大宗正司附 光祿寺 衞尉寺 太僕寺

  御史臺掌

  糾察官邪,肅正綱紀。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其屬有三院:一曰臺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御史隸焉。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咸平四年,以御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致齋,檢視糾劾。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閤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通稱曰五使。元豐正官名,於是使名悉罷。

  御史大夫

  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御史大夫者。元豐官制行,亦并除去。

  中丞

  一人,為臺長,舊兼理檢使。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諫議大夫權。熙寧五年,以知雜御史鄧綰為中丞,初除諫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綰為龍圖閣待制權,御史中丞不遷諫議大夫自綰始。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誥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於是復遷右諫議大夫權。元豐五年,以承議郎徐禧為知制誥權中丞。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會官制行,罷知制誥職,乃以本官試中丞。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浸少。淳熙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臺諫例不兼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中興兼者二人,萬俟离、羅汝楫皆以秦檜意。慶元後,司諫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

  侍御史一人,掌貳臺政。

  殿中侍御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凡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御史

  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迭監祠祭。歲詣三省、樞密院以下輪治。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詔黜陟。百官應赴臺參謝辭者,以拜跪、書札體驗其老疾。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閤門,上殿論奏。官卑而入殿中監察御史者,謂之「裡行」。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詔舉臺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乃詔舉三任以上知縣為裡行。熙寧二年詔:「御史闕,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權。」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中允權監察御史裡行,由選人為御史自定始。於是知制誥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

  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紹聖二年復置。]元祐元年,詔臺諫官許二人同上殿。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臺。又改六察旬奏為季奏。四年,詔:「應臺察事已彈舉而稽違窬月者,遇赦不得原減。」元符二年詔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臺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崇寧二年,都省申明:「臺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政和六年,詔在京職事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並赴臺參謝辭。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臺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御史以上錄本給付。」從之。

  靖康元年,監察御史胡舜陟言:「監察御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聖著於甲令,崇寧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乞令本臺增入監察御史言事之文。」詔依祖宗法。又詔宰執不得薦舉臺諫官。舊臺令,御史上下半年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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