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宋史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會子 鹽上
卷一百八十一
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會子鹽上
會子、交子之法,蓋有取於唐之飛錢。真宗時,張詠鎮蜀,患蜀人鐵錢重,不便貿易,設質劑之法,一交一緡,以三年為一界而換之。六十五年為二十二界,謂之交子,富民十六戶主之。後富民貲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轉運使薛田、張若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界以百二十五萬六千三百四十緡為額。
神宗熙寧初,立偽造罪賞如官印文書法。河東運鐵錢勞費,公私苦之。二年,乃詔置交子務于潞州。轉運司以其法行則鹽、礬不售,有害入中糧草,遂奏罷之。四年,復行於陝西,而罷永興軍鹽鈔場,文彥博言其不便;會張景憲出使延州還,亦謂可行於蜀不可行於陝西,未幾竟罷。五年,交子二十二界將易,而後界給用已多,詔更造二十五界者百二十五萬,以償二十三界之數,交子有兩界自此始。時交子給多而錢不足,致價太賤,既而竟無實錢,法不可行。而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商人買販,牟利於官,且損鈔價。」於是罷陝西交子法。
紹聖以後,界率增造,以給陝西沿邊糴買及募兵之用,少者數十萬緡,多者或至數百萬緡;而成都乏用,又請印造,故每歲書放亦無定數。
崇寧三年,置京西北路專切管幹通行交子所,倣川峽路立偽造法。通情轉用并鄰人不告者,皆罪之;私造交子紙者,罪以徒配。四年,令諸路更用錢引,準新樣印製,四川如舊法。罷在京并永興軍交子務,在京官吏,併歸買鈔所。時錢引通行諸路,惟閩、浙、湖、廣不行,趙挺之以為閩乃蔡京鄉里,故得免焉。明年,尚書省言:「錢引本以代鹽鈔,而諸路行之不通,欲權罷印製。在官者,如舊法更印解鹽鈔;民間者,許貿易,漸赴買鈔所如鈔法分數計給。」從之。
大觀元年,詔改四川交子務為錢引務。自用兵取湟、廓、西寧,藉其法以助邊費,較天聖一界逾二十倍,而價愈損。及更界年,新交子一當舊者四,故更張之。以四十三界引準書放數,仍用舊印行之,使人不疑擾,自後並更為錢引。二年,而陝西、河東皆以舊錢引入成都換易,故四川有壅遏之弊,河、陝有道途之艱,豪家因得以損直斂取。乃詔永興軍更置務納換陝西、河東引,仍遣文臣二人監之。八月,知威州張持奏:「本路引一千者今僅直十之一,若出入無弊,可直八百,流通用之,官吏奉舊並用引,請稍給錢便用。」擢持為成都路轉運判官,提舉川引。後引價益賤,不可用,持復別用印押以給官吏,他無印押者皆棄無用。言者論其非法,持坐遠謫。三年,詔錢引四十一界至四十三界毋收易,自後止如天聖額書放,銅錢地內勿用。四年,假四川提舉諸司封椿錢五十萬緡為成都務本,侵移者準常平法。
政和元年,戶部言成都漕司奏:「昨令輸官之引,以十分為率,三分用民戶所有,而七分赴官場買納,由是人以七分為疑。請自今無計以三七分之數,並許通用,願買納者聽。民間舊以本錢未至,引價大損,故州官官錢亦減數收市;今本錢已足,請勿減數以祛民惑。又請四十三界引俟界滿勿換給,自四十四界為改法之首。」而戶部詳度欲止行四十四界,其四十五界勿印。若通行及乏用,聽於界內續增其新引給換之,餘如舊鬻之,或於給錢之所易錢儲以為本,移用者如擅支封樁錢法。詔可。靖康元年,令川引並如舊即成都府務納換。以置務成都,便利歲久,至諸州則有料次交雜之弊,故有是詔。
大凡舊歲造一界,備本錢三十六萬緡,新舊相因。大觀中,不蓄本錢而增造無藝,至引一緡當錢十數。及張商英秉政,奉詔復循舊法。宣和中,商英錄奏當時所行,以為自舊法之用,至今引價復平。
高宗紹興元年,有司因婺州屯兵,請樁辦合用錢,而路不通舟,錢重難致。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於榷貨務請錢,願得茶、鹽、香貨鈔引者聽。於是州縣以關子充糴本,未免抑配,而榷貨務又止以日輸三分之一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