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宋史卷一百零八 志第六十一 禮十一

吉禮十一 時享 薦新 加上祖宗謚號 廟諱

  時享。太祖乾德六年十月,判太常寺和峴上言:「按禮閣新儀,唐天寶五年,詔享太廟宜祭料外,每室加常食一牙盤。將來享廟,欲每室加牙盤食,禘祫、時享亦準此制。」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十二月,太常禮院言:「今月二十三日,臘享太廟。緣孟冬已行時享,冬至又嘗親祀。按禮每歲五享,其禘祫之月即不行時享,慮成煩數,有爽恭虔。今請罷臘日薦享之禮,其孝惠別廟即如式。」從之。

  淳化三年十月八日,太常禮院言:「今年冬至,親祀南郊,前期朝享太廟,及奏告宣祖、太祖室。常例,每遇親祀,設朔望兩祭,乃是十一月內三祭,太廟兩室又行奏告之禮,煩則不恭。又十一月二十日,皇帝朝享,去臘享日月相隔,未為煩數。欲望權停是月朔望之祭,其臘享如常儀。」從之。

  真宗景德三年正月,畫日乙卯孟享太廟。其日以鄆王外欑,改用辛酉。十月十日,孟冬薦享。其月,明德皇后園陵,有司言:「故事,大祠與國忌日同日者,其樂備而不作,今請如例。」從之。四年七月,以莊穆皇后祔享,權停孟享。

  大中祥符三年十二月,帝謂王旦等言:「來年正月十一日孟享太廟,而有司擇八日宴,已在享廟致齋中。又七日上辛,祀昊天上帝。」王欽若言:「若移宴日避祀事,即自天慶節以來皆有所妨。」馮拯言:「上辛不可移,薦享宗廟是有司擇日,於禮無嫌。」帝曰:「當詢禮官。」終以契丹使發有常期,又將西巡,故不及改。

  八年,兼宗正卿趙安仁言:「準詔以太廟朔望上食品味,令臣詳定。望自今委御廚取親享廟日所上牙盤例,參以四時珍膳,選上局食手十人,赴廟饌造,上副聖心,式表精愨。」詔:「所上食味,委宮闈令監造訖,安仁省視之。」

  神宗元豐三年十月,詳定郊廟奉祀禮文所言:「祠禴嘗蒸之名,春夏則物未成而祭薄,秋冬則物成而祭備。今太廟四時雖有薦新,而孟享禮料無祠禴蒸嘗之別。伏請春加韭、卵,夏加麥、魚,秋加黍、豚,冬加稻、鴈,當饋熟之節,薦於神主。其籩豆於常數之外,別加時物之薦,豐約各因其時,以應古禮。」從之。

  六年十一月,帝親祠南郊。前期三日,奉仁宗、英宗徽號冊寶于太廟。是日,齋于大慶殿。翌日,薦享于景靈宮。禮畢,帝服通天冠、絳紗袍,乘玉輅至太廟,宰臣、百官班迎于廟門。侍中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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