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九·钱币考二
○历代钱币之制
後唐同光二年,令京师及诸道,於市行使钱内,检点杂恶铅锡钱,并宜禁断;沿江州县每舟船到岸,严加觉察,不许将杂铅锡恶钱往来换易好钱,如有私载。
并行收纳。
天成元年,中书门下奏:“访闻诸道州府所买卖铜器价贵,多是销?见钱,以邀厚利。”敕:“宜遍古晓,如元旧破损铜器及碎铜,即许铸造铜器。生铜器每斤价定二百,熟铜器每斤四百,如违省价,买卖之人依盗铸钱律文科断。”又敕:“诸道州府约勒见钱,素有条制,若全禁断,实匪通规。宜令三京、诸道州府,城门所出见钱如五百以上,不得放出。” 二年,敕:“买卖人所使见钱,旧有条流,每陌八十文。近访闻在京及诸道市肆人户,皆将短陌转换长钱。今後凡有买卖,并须使八十陌钱,如有辄将短钱兴贩,仰所在收捉禁治。”
四年,制:“今後行使钱陌内,捉到一文、二文系夹带铅铁钱,所使钱不计多少,纳官科罪。”
晋天福三年,诏曰:“国家所资,泉货为重,销蠹则甚,添铸无闻。宜令三京、邺都诸道州府,无问公私,应有铜者,并许铸钱,仍以“天福元宝”为文,左环读之。每一钱重二铢四参,十钱重一两,仍禁将铅铁杂铸。诸道应有久废铜冶,许百姓取便开炼,永远为主,官中不取课利。除铸钱外,不得接便别铸铜器。”
其年十一月,敕:“先许铸钱,切虑逐处缺铜,难依先定铢两。宜令天下公私应有铜欲铸钱者,取便酌量轻重铸造,不得入铅铁及缺落不堪久远流行。” 四年,敕:“以天下公私铸钱杂以铅锡,缺小违条。今後祗官铸造,私下禁旧法。”
汉隐帝时,王章为三司使,聚敛刻急。旧制,钱出入皆以八十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谓之“省陌”。
周显德二年,帝以县官久不铸钱,而民?多销钱为器皿及佛像,钱益少,乃立监采铜铸钱。自非县官法物、军器及寺观钟、磬、钹、铎之类听留外,自馀民?铜器、佛像,五十日内悉令输官,给其直。过期隐匿不输,五斤以上罪死,不及者谕刑有差。其铜镜,官中铸,於东京置场货卖,许人户收买兴贩。朝廷及诸州见管法物、军器,旧用铜制及装饰者,候经使用破坏,即仰改造,不得更使铜,内有合使铜者,奏取进止。
上谓侍臣曰:“卿辈勿以毁佛为疑。夫佛以善道化人,苟志於善,斯奉佛矣,彼铜像者,岂所谓佛邪!且吾闻佛志在利人,虽头目犹舍以布施,若朕身可以济民,亦非所惜也。”
致堂胡氏曰:“令之而行,禁之而止,惟为人所难者能然,若世宗欲禁销钱而毁铜像是也。铜像,人所敬畏,尚且毁之,钱之不可销必矣。韩愈拜京兆尹,神策六军不敢犯法,曰‘是尚欲除佛者’,亦犹是也。销钱为器,其利十倍。钱所以权百货,平低昂,其铸之也,不计费,不谋息,今而销之,可不禁乎?虽然,销而为器,钱虽毁而器存焉。若夫散而四出,舟迁车转,入於他国,归於蛮夷,其害岂特为害而已!而不闻世宗禁之,则不以泉货贸远方之宝可知已,钱之散也,以贸远方之宝故也。上好之,下效之,於是关防不严,法制隳坏,真钱日少,伪钱日多。以不赀之价,靡有限之钱,虽万物为铜,阴阳为炭,亦且不给,区区器像又何济乎!故惟至廉无欲,然後可蓄生人之共宝。而又关防严密,法制具在,鼓铸不废,则中国之钱真可流於地上矣。”
唐主李?既失江北,困於用兵,锺谟请铸大钱,以一当十,文曰“永通泉货”。
谟得罪而大钱废,韩熙载又铸铁钱,以一当二。
钱有铜铁二等。五代相承用唐钱。诸国割据者,江南曰“唐国通宝”,又别铸如唐制而篆文。其後铸铁钱,每十钱以铁钱六权铜钱四而行,乾德後只以铁钱贸易,凡十当铜钱一。两浙、河东自铸铜钱,亦如唐制。西川、湖南、福建皆用铁钱,与铜钱兼行。湖南文曰“乾封泉宝”,径寸,以一当十。福建如唐制。
宋初,钱文曰“宋元通宝”。太平兴国後,又铸“太平通宝”钱。太宗亲书“淳化元宝”,作真、行、草三体。自後每改元必更铸,以年号元宝为文。
太祖皇帝建隆三年,禁诸州铁钅?钱,民?有者悉送官。
乾德五年,禁轻小恶钱,限一月送官。
自平广南、江南,听权用旧钱,勿得过本路之境。
国初因汉制,其输官钱亦用八十或八十五为陌,然诸州私用各随俗,至有以四十八钱为陌。是岁,所在用七十七为陌,贯及四斤半以上。 真宗咸平四年,旧制犯铜禁七斤以上,并奏裁处死,诏自今满五十斤以上取裁,馀第减之。
天禧三年,诏犯铜、?石,并免极刑。
铁钱者,川陕、福州承旧制用之。
开宝三年,令雅州百丈县置监铸铁钱,禁铜钱八两川。後令兼行,铜钱一当铁钱十。 太平兴国八年,以福建少铜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