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十七·征榷考四

○榷酤禁酒

  《酒诰》:“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矧汝刚制於酒,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於周,予其杀。

  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东坡苏氏曰:“自汉武帝以来至於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赏或不赀,未尝少纵,而私酿终不能绝。周公独何以能禁之?曰:周公无所利於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之所以能禁酒也。”

  《周官》:萍氏掌几酒、谨酒(几者,几察酤卖过多及非时者。谨者,使民节用而无彝也)。

  汉文帝即位,赐民?五日(?,布也。王德布於天下,合聚饮食为?)。

  汉兴,有酒酤禁,其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酒,罚金四两。

  十六年九月,令天下大?。

  後元年,诏戒为酒醪以靡?。

  景帝中元三年,夏旱,禁酤酒。

  後元年,夏,大?,民得酤酒。  武帝天汉三年,初榷酒酤。

  昭帝元始六年二月,诏有司问郡国所举贤良文学民所疾苦,乃罢榷酤官。从贤良文学之议也。令民得以律占租,卖酒升四钱。

  颜氏曰:“占谓自隐度其实,定其辞也。武帝时赋敛烦多,律外而取,今始复旧。”

  公非刘氏曰:“罢酤、占租、卖酒钱,共是一事。以律占租者,谓令民卖酒,以所得利占而输其租矣。占不以实,则论如律也。租,即卖酒之税也。卖酒升四钱,所以限民不得厚利尔。《王子侯表》,旁况侯殷坐贷子钱不占租,皆免侯,义与此占租同。”  先公曰:“按:‘租’字古时恐以为钱货所直之名。如《食货志》贾谊谏:

  ‘法使天下公得雇租铸钱。’颜注‘雇佣之直,或租其本’是也。”

  王莽篡汉,始立法,官自酿酒卖之。

  义和鲁匡言:“山泽、盐、铁、钱、布帛、五均赊贷,斡在县官,唯酒酤乃独未斡。《诗》‘曰无酒酤我’,而《论语》曰‘酤酒不食’,二者非相反也。  夫《诗》据承平之时,酒酤在官,和旨便人,可以相御也。《论语》孔子当周衰乱,酒酤在民,薄恶不诚,是以疑而勿食。今绝天下之酒,则无以行礼相养;放而亡限,则费财伤民。请法古,令官作酒,以二千五百石为一均,率开一卢以卖(如淳曰:“卢,肆地。”臣瓒曰:“卢,酒瓮也。”师古曰:“卢者,卖酒之区也,以其一边高,形如锻家卢,故取名耳。”)雠五十酿为准。一酿用粗米二斛、麴一斛,得成酒六斛六斗。各以其市月朔米麴三斛,并计其贾而参分之,以其一为酒一斛之平。除米麴本贾,计其利而什分之,以其七入官,其及糟?灰炭(?,酢浆也,才代反)给工器薪樵之费。”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姓伟等(姓姓名伟也)乘传求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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