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五·田赋考五
○历代田赋之制
哲宗元?初,御史论陕西转运使吕太中假支移之名,实令农户计输脚钱十八,百姓苦之。乃下提刑司体量,均其轻重之等:以税赋户籍在第一、等二等者支移三百里。第三等、第四等二百里,第五等一百里。不愿支移而愿输道里脚钱者,亦酌度分为三,各从其便焉。
六年,用有司议,河东助军粮草,支移无得输三百里,灾伤五分以上,免其折变。
绍圣元年,臣僚言:“元?敕,典卖田宅,遍问四邻,乃於贫而急售者有害。
乞用熙宁、元丰法,不问邻以便之。应问邻者,止问本宗有服亲,及墓田相去百户内与所断田宅接者,仍限日以节其迟。”宋初,亦有问亲邻之法。
徽宗崇宁三年,宰臣蔡京等请复行方田,从之。推行自京西、河北两路始。
四年,尚书省言:“诸妄说方田条法,扇惑愚民,致贱价卖断田业,或毁伐桑柘者,杖以晓众。”从之。监察御史宋圣宠言:“元丰方田之法,废且二十年,猾吏毁去案籍,豪民毁坏??界,乞按视补葺。”诏行下。
七月,诏:“方田路分,令提举司视税最不均县,每州岁方一县或两县,遇灾伤权罢。”
知开封府太康县李百宗上言:“州县官吏有苟简怀异之人,往往以本县丰熟妄为灾伤,以避推行。或有好进之徒,以人户实被灾伤妄为丰熟,务要邀求恩赏,殊不能体朝廷使民之美意。乞觉察禁治。”从之。
五年,诏:“诸路见行方田,切虑民?被方不均,公吏骚扰乞取难禁,除已方外权罢。”
大观二年,诏复行方田。
四年,诏:“去岁诸路灾伤,应已经方量而高下失当,见有陈诉,未为毕事,合依,已命权罢。其赋税,依未方时旧则输纳。”又诏:“方田官吏非特妄增田税,又兼不食之山而方之,俾出刍草之直,民户因此废业失所。监司其推原本制,悉加改正,毋失其旧。”
政和三年,河北西路提举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极多,不下百数,及至均税,不过十等。第一等虽出十分之税,地土肥壤,尚以为轻;第十等只均一分,多是瘠卤,出税虽少,犹以为重。若不入等,而依条只收柴蒿钱,每顷不过百钱至五百,既收入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税,其?下色之地,与柴蒿之地不相远,乃一例每亩均税一分,上轻下重,故人户不无词诉。欲乞依条据土色分外,只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亩均数。谓如第十等地,每十亩合折第一等一亩,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数,中等以十五亩,下等以二十亩折地一亩之类是也。”诏诸路概行其法。
五月,臣僚上言:“朝廷推行方田之初,外路官吏不遵诏令,辄於旧管税额之外,增出税数,号为‘蹙剩’,其多有一邑之?及数万者。欲望下逐路提举司,将应有增税县分,并依近降指挥,重行方量,依条均定税数,不得於元额外别有增损。”止令提刑司体量诣实闻奏。
大观二年,诏:“天下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