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二十六·国用考四
○振恤
《周礼》: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厄;门关之委积,以养老孤;郊里之委积,以待宾客;野鄙之委积,以待羁旅;县都之委积,以待凶荒(委积者,禀人、仓人计九?之数足国用,以其馀共之,所谓馀法用也。职内邦之移用亦如此也,皆以馀财共之。少曰委,多曰积)。禀人掌九?之数,以待国之匪颁,?赐稍食。以岁之上下数邦用,以知足否,以诏?用,以治年之丰凶。凡万民之食食者,人四?,上也;人三?,中也;人二?,下也(此皆谓一月食米也。六斗四升曰?)。若食不能人二?,则令邦移民就?,诏王杀邦用。
汉高祖二年,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令民就食蜀汉。
文帝六年,大旱,蝗。发仓庾以振贫民。 武帝四年,山东被水灾,民多饥乏。於是天子遣使虚郡国仓禀,以振贫民。
犹不足,又募豪富人相假贷。尚不能救,乃徒贫民於关以西,及充朔方以南新秦中士十馀万口,衣食皆仰给於县官,数岁,贷与产业,使者分部护,冠盖相望,费以亿计。
元鼎二年,诏曰:“水潦移於江南,迫隆冬至,朕惧其饥寒不治。江南之地,火耕水耨,方下巴蜀粟致之江陵,遣博士中等分循行,谕告所抵,无令重困。吏民有救振饥民免其厄者,具以名闻。”
河内贫民伤水旱万馀家,汲黯以便宜持节发河内仓粟,以振贫民,请归节伏矫制罪。上贤而释之。 昭帝元凤三年,诏曰:“乃者民被水灾,颇匮於食,朕虚仓禀,使使者振困乏,其止四年毋漕。三年以前所振贷,非丞相、御史所请,边郡受牛者勿收责(武帝始开边,徒民屯田,皆与犁、牛。後丞相、御史复?有所请。令敕自上所赐予勿收责,丞相所请乃令其顾税耳)。”
宣帝本始四年,诏曰:“今岁不登,己遣使者振贷困乏,使农移就业。丞相以下至都官令丞上书入?,输长安仓,助贷贫民,以车船载?入关,得无用传(传,传符也。欲?之多,故不问其出入)。”
元帝初元元年,诏振业贫民,赀不满千钱者赋贷种、食。
永光元年,赦天下,令各务农,无田者皆假之,贷种、食如贫民。
永光四年,诏所贷贫民勿收责。
成帝河平四年,振贷濒河郡水伤不能自存者,避水他郡国,所在冗食之(冗,散。禀食使生活,不占著户给役使也)。
永始二年,诏曰:“关东比岁不登,吏民以义收食贫民、入?物助县官振赡者,已赐直,其百万以上,加赐爵右更,欲为吏,补三百石,其吏也迁二等。三十万以上,赐爵五大夫,吏亦迁二等,民补郎。十万以上,家无出租赋三岁。万钱以上,一年。”
光武建武六年,令郡国有?者,给禀高年、鳏、寡、孤、独、笃癃,无家不能自存者。
明帝永平十八年,赐鳏、寡、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