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通考》·卷三十·选举考三
○举士
梁太祖开平元年,敕:“近年举人,当秋荐之时,不亲试者号为‘拔解’,今後宜止绝。”又敕:“礼部贡院每年所放明经及第,不得过二十人。” 乾化元年,以尚书左仆射杨涉知贡举,非常例也。开元时,以礼部侍郎专知贡举,其後或以他官领,多用中书舍人及诸司四品清资官,唯会昌中,命太常卿王起知贡举,时亦检校仆射。五代时,或以兵部尚书,或以户部侍郎、刑部侍郎为之,不专主於礼侍矣。
後唐庄宗同光三年,敕:“今年新及第进士符蒙正等,令翰林院覆试。升王徽、桑维翰居魁、亚,降符蒙正第四。今後礼部所试,委中书门下子细详覆奏闻。”
明宗天成三年,工部侍郎任赞奏请:“诸色举人不是家在远方、水陆隔越者,逐处选宾从官僚中艺学精博一人,各於本贯一例分明比试。如非通赡,不许妄给文解。” 长兴三年,敕:“今後落第举人,所司已纳家状者,次年便赴贡院就试,并免再取文解。”
长兴四年,礼部贡院奏新立条件如後:
一、九经、五经、经明呈帖由之时,试官书“通”、“不”後,有不及格者,唱落後,请置笔砚,将所纳帖由分明,?令自阅,或者试官错书“通”、“不”,当与改正。如怀疑者,便许请本经当面检对,如实是错,即於帖由上书名而退。
一、五科常年?榜出,多称屈塞。今年并明书所对经书墨义,云第几道“不”,第几道“粗”,第几道“通”,任将本经书疏照证。如考试官去留不当,许将状陈诉,当再加考较。如合黜落,妄有披述,当行严断。 一、今年举人有抱屈落第者,许将状披诉於贡院,当与重试。如贡院不理,即诣御史台论诉。请自试举人日,令御史台差人受举人诉屈文状,并引本身勘问所论事件。或知贡举官及考试官已下敢受货赂,升擢亲朋,屈抑艺能,阴从请?,及不依格去留,一事有违,请行朝典。 一、怀挟书策,旧例禁止。请自今後入省门搜得文书,不计多少,准例扶出,殿将来两举。
一、遥口受人、回换试处及抄义题帖书时诸般相救,准例扶出,请殿将来三举。
一、艺业未精,准格落下,耻见同人,妄扇屈声,拟为将来基址;及他人帖对过场数多者,便生诬玷,或罗织讴骂者,并当收禁,牒送御史台,请赐敕鞫。 如知贡举官及考试官事涉私徇,屈塞艺士,请行朝典。若虚妄者,请严行科举,牒送本道重处色役,仍永不得入举场,同保人亦请连坐,各殿三举。
奉敕“宜依”。
又奏:“准《会要》:贡人至元日列在方物之前,以备充庭之礼。近来直至临锁院前,赴应天门外朝见。今後请令举人复赴正仗如旧法。或以人数不少,请只取诸科解头一人就列,其馀续到者俟齐日别令朝见奉敕依。” 石林叶氏曰:“唐末,礼部知贡举,有得程文优者,即以已登第时名次处之,不以甲乙为高下也,谓之‘传衣钵’。和凝登第,名在十三,後得范鲁公质,遂处以十三。其後范登相位,官至太子太傅,封国於鲁,与凝皆同,世以为异也。”
後周太祖广顺三年,敕:“礼部贡院於引试之前,精加考校,逐场去留。无艺者,虽应举年深,不得饶借场数。有艺者,虽遭黜落,并许陈诉,只不得街市省门故为喧竞,及投无名文字讪毁主司,如有故违,必行严断,配流边远,同保人永不得赴举。主司不得受荐?书题,如有书题,密具姓名闻奏,其举人不得就试。”又令:“今後举人须取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