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九十四
群祀四
有司祀典下
洪武二十六年著令、天下府州县合祭风云雷雨山川社稷城隍孔子、及无祀鬼神等、有司务要每岁依期致祭。其坛墠庙宇制度、牲醴祭器体式、具载洪武礼制。今列于后
社稷 【府州县同】
坛制。东西二丈五尺。南北二丈五尺。高三尺。 【俱用营造尺】 四出陛、各三级。坛下前十二丈、或九丈五
尺。东西南各五丈。繚以周墻。四门红油。北门入
石主。长二尺五寸方一尺。埋於坛南正中。去坛二尺五寸。止露圆尖。餘埋土中
神号 【各布政司寓治之所。虽係布政司官致祭。亦合称府社府稷】
府、称府社之神、府稷之神
州、称州社之神、州稷之神
县、称县社之神、县稷之神
神牌二、以木為之、朱漆青字。身高二尺二寸、阔四寸五分、厚九分。座高四寸五分、阔八寸五分、厚四寸五分 【临祭设於坛上、以矮车盛顿祭毕、藏之】
房屋
神厨三间、用过梁通连。深二丈四尺。中一间、阔一丈五尺九寸。傍两间、每一间阔一丈二尺五寸
锅五口每口二尺五寸
库房间架与神厨同 【内用壁不通连】
宰牲房三间、深二丈二尺五寸、三间通连。中一间、阔一丈七尺五寸九分。傍二间、各阔一丈。於中一间正中、凿宰牲小池、长七尺、深二尺、阔三尺、砖砌四面、安顿木案於上。宰牲血水、聚於池内。祭毕、担去、仍用盖。房门用锁
【宰牲房前旧有小池者、仍旧制、不必更改。无者不必凿池、止於井内取水】
涤牲桶四隻 【宽木可以容牲】
祝版、以木為之。白纸写文贴其上。祭毕、焚之
祭器
牲匣四、以木為之、朱漆底盖、各高六寸、长三尺三寸、阔二尺二寸。盖两头用铜鐶二箇。底两傍用铜鐶四箇籩豆簠簋、俱用瓷楪 【簠簋楪稍大】
酒尊三、用瓷尊。每尊用盖布巾一、酌酒杓一、
爵六、用瓷爵
鉶一、用瓷碗
香罏二 【设於坛之左右】
案卓
神牌案二、高一尺一寸。阔一尺九寸。长三尺三寸
籩豆簠簋案四、高一尺一寸。阔一尺九寸。长三尺三寸
牲匣案四、高六寸。阔二尺四寸。长三尺五寸
祝案二、高一尺一寸。阔一尺九寸。长三尺三寸
酒尊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阔一尺五寸。长五尺。卓面剜三孔、仍用木板一片、横装於剜孔之下、以盛酒尊
爵帛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阔二尺三寸。长三尺
盥具
尊一、用瓷瓮酌水杓一
=盆一、锡铜瓷随用帨布一
案一、高二尺七寸五分。阔二尺三寸。长三尺
祭物
羊一豕一
帛一 【黑色、长一丈八尺】 鉶一 【盛和羹】
籩四
枣栗
盐槁鱼
豆四
韭葅醯醢 【猪肉鮓】
菁葅鹿醢 【或用麂兔】
簠二
黍稷
簋二
稻梁
祭期。每岁仲春仲秋上戊日
献官。各布政司、及府州县、凡遇祭祀、随处但长官一员行三献礼。餘官止陪祭。武官并不预祭
仪注
正祭前三日、献官并陪祭官执事人等、沐浴更衣、散斋二日、各宿别室。致斋一日、同宿祭所。赦斋仍理事务、惟不饮酒、不食葱韭蒜薤、不弔丧问疾、不听乐、不行刑、不判署刑杀文字、不预秽恶事。致斋惟理祭事。正祭前一日、执事者设香案於宰牲房外。赞引引献官常服诣省牲所。赞省牲。执事者牵牲从香案前过。赞引赞省牲毕。遂宰牲、以毛血少许、盛于盘、其餘毛血以净器盛贮、祭毕埋之。 【其牲须连皮煮熟供祭】 前期、执事扫除坛之上下、并设献官幕次于中门外。执事者、依图陈设。其日清晨、执事者各实籩豆酒尊等器、并涤爵。 【临祭献官免涤】 献官具祭服、僉祝板于幕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