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三十二
课程一
盐法一
国朝盐法。设转运司者六。提举司者七。盐课司以百计。大小引目、二百二十餘万。解太仓银百万有奇。名镇银三十万有奇。闽广二省、课额无多。井池二盐、捞办亦易。长芦山东、价廉课充。惟淮盐居天下之半。浙次之。而皆艰於徵纳。顾
祖宗立法最善。
歷朝累更、尽失初意。如常股、存积、空有其名。餘盐、割没、倍增其数。甚至设工本以妨正额。通河盐以乱正单。二者、其弊滋甚。近年议革、盐法始通。若额数渐加、规条渐密、则因时变通、备述於后
两淮
两淮都转运盐使司 【洪武初置】
泰州分司
富安场盐课司拼茶场盐课司
安丰场盐课司角斛场盐课司
梁垛场盐课司东臺场盐课司
何垛场盐课司小海场盐课司
草偃场盐课司 【正德二年、归併泰州小海场於此】
丁谿场盐课司
淮安分司
白驹场盐课司 【正德二年、改属泰州分司】
刘庄场盐课司庙湾场盐课司
板浦场盐课司伍祐场盐课司
徐瀆浦场盐课司新兴场盐课司
莞瀆场盐课司
临洪场盐课司 【正德二年、分為二场】
兴庄团场盐课司
通州分司
吕四场盐课司餘东场盐课司
餘中场盐课司餘西场盐课司
金沙场盐课司西亭场盐课司
石港场盐课司马塘场盐课司
掘港场盐课司丰利场盐课司
天赐场盐课司 【成化十八年开设。以莞瀆场原额盐课、派拨三分之二、煎办】
仪真批验所淮安批验所
盐课数目
洪武间岁办
盐场三十处。岁办盐三十五万二千五百七十六引一百斤零
弘治间岁办
每岁改办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内本色常股盐、三十九万一千八百二十五引。存积盐、二十五万八百二十九引。折色盐、六万二千四百八十五引
万历六年岁办
小引盐、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内常股盐、四十九万三千六百二十六引。存积盐、二十一万一千五百五十四引
岁解太仓餘盐银、六十万两
行盐地方
应天府寧国府
太平府扬州府
凤阳府庐州府
安庆府池州府
淮安府滁州
和州南昌府
九江府南康府
建昌府赣州府 【后改汀广盐】
南安府 【后改行广盐】
临江府
抚州府吉安府 【后改行广盐】
袁州府瑞州府
饶州府武昌府
黄州府汉阳府
岳州府荆州府
常德府长沙府
衡州府德安府
辰州府承天府
郧阳府襄阳府
宝庆府靖州
南阳府所属十三州县 【此下俱嘉靖二十七年增】
汝寧府陈州
洪武元年、定两淮岁办盐数。每引重四百斤、官给工本米一石。后改行小引、每引重二百斤
○永乐间议准、淮盐每引、纳米二斗五升。或小米四斗。遇米贵、小米亦止二斗五升 【两浙同】
○正统二年、令两淮官盐、听各商於贵州地方货买。盐引於镇远府告销
○七年、令两淮运司所属盐场、以路途便利者為上场。窵远者為下场。富安、安丰、梁垛、东臺、何垛、五上场。配临洪一下场。丁谿、草偃、小海、白驹、刘庄、五祐、六上场。配徐瀆一下场。新兴、角斜、拼茶丰利、马塘、石港、西亭、金沙、餘西、九上场。配板浦一下场。餘中、餘东、吕四、二上场。配莞瀆一下场。掘港一上场。配庙湾一下场。凡支盐之时、上场派尽、方以下场輳数补派、以便盐商
○十三年、令两淮运司於各场利便处置立仓囤。每年以扬州、苏州、嘉兴、三府所属附近州县、及淮安仓、并兑军餘米内、量拨收贮。凡灶户若有餘盐送赴该场。每二百斤為一引、给与米一石。年终具奏造册申报。其盐召商於开平、辽东、甘肃等处开中。不拘资次给与。两浙运司、及松江、嘉兴二分司、仁和许村等场。亦准照此例
○十四年、令增两淮存积盐為四分。召商供给边储
○景泰元年、令增存积盐為六分
○三年、令两淮运司、各场灶户、有将该徵粮草。不分起运存留、愿折纳餘盐者。每正粮米麦豆五斗。草五包束。各折徵盐一小引
○成化四年、奏改富安、安丰、梁垛、东臺、何垛、五场。配搭莞瀆场。丁谿、草偃、小海、白驹、刘庄、伍祐、六场。配搭临洪场。新兴、角斜、拼茶、丰利、马塘、石港、西亭、七场。配搭徐瀆浦场。金沙、餘西、餘中、掘港、吕四、五场。配搭板浦场。餘东一场。配搭庙湾场
○七年、令减两淮存积盐、仍為四分。常股六分
○弘治二年、令两准各场盐囤地方、皆东西南北為界。如南北為门、為路、则东堆存积。西堆常股。定立石碑。每囤止一千引。如总催名下、有一千五百引。一千為大囤。五百為小囤。先儘存积足数、然后收常股。一年盐课皆完、方徵收下年者。委官盘盐、务逐引秤盘。不许丈量堆垛查算
○又令两淮运司守支客商。成化十五年以前、无盐支给者、许收买灶丁餘盐、以补官引。免其劝借米麦。成化十六年以后、至二十年以前、正支不敷者、亦许买补。该劝借賑济米麦。仍照支盐分数上纳。二十一年、至二十三年、已办未完者、严限追补完足。给与各年应支客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