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八
律例九【刑律一】
贼盗
谋反大逆
凡谋反、 【谓谋危社稷】 及大逆、 【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闕】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為奴。财產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 【下条准此】 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產、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為捕获者、止给财產。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谋叛
凡谋叛、 【谓谋背本国、同从他国】 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斩。妻妾子女、给付功臣之家為奴。财產并入官。父母祖孙兄弟、不限籍之同异、皆流二千里安置。知情故纵隐藏者、绞。有能告捕者、将犯人财產、全给充赏。知而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谋而未行、為首者、绞。為从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知而不首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以谋叛未行论。其拒敌官兵者、以谋叛已行论
造妖书妖言
凡造讖纬妖书妖言、及传用惑眾者、皆斩。 【皆者、谓不分首从、一体科罪。餘条言皆者、并准此】 若私有妖书、隐藏不送官者、杖一百、徒三年
盗大祀神御物
凡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帷帐等物、及盗饗荐玉帛牲牢饌具之属者、皆斩。 【谓在殿内、及已至祭所而盗者】 其未进神御、及营造未成、若已奉祭讫之物、及其餘官物、皆杖一百、徒三年。若计赃重於本罪者、各加盗罪一等。 【谓监守常人盗者、各加监守常人盗罪一等】 并剌字
盗制书
凡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皆斩
○盗各衙门官文书者、皆杖一百、刺字。若有所规避者、从重论。事干军机钱粮者、皆绞
盗印信
凡盗各衙门印信、及夜巡铜牌者、皆斩。盗关防印记者、皆杖一百、剌字
盗内府财物
凡盗内府财物者、皆斩 【盗御宝及乘舆服御物皆是】
一凡盗
内府财物、係
乘舆服御物者、仍作真犯死罪。其餘监守盗银三十两、钱帛等物、值银三十两以上、常人盗银六十两、钱帛等物、值银六十两以上、俱问发边卫永远充军。内犯奏请发充净军
一凡盗
内府财物、係杂犯、及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但三次者、不分所犯各别、曾否剌字、革前革后、俱得併论、比照窃盗三犯律处绞。奏请定夺
盗城门钥
凡盗京城门钥、皆杖一百、流三千里。盗府州县镇城关门钥、皆杖一百、徒三年。盗仓库门锁钥、皆杖一百。并剌字
盗军器
凡盗军器者、计赃、以凡盗论。若盗应禁军器者、与私有罪同。若行军之所、及宿卫军人、相盗入已者、准凡盗论。还充官用者、各减二等
盗园陵树木
凡盗园陵内树木者、皆杖一百、徒三年。若盗他人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