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五
罪名三
充军
按律充军凡四十六款、而诸司职掌内二十二款、则洪武年间例、皆律所不载者。其嘉靖二十九年、奏定条例内充军凡二百十三款、与今所奏定、大略相同、诸例已附载各律之下、永為遵守。今仍类次于后。其职掌所载、仍列于前、以备参考
洪武二十六年定
贩卖私盐诡寄田粮
私充牙行私自下海
閒吏土豪
应合抄札家属积年民害官吏
诬告人充军无籍户
揽纳户旧日山寨头目
更名易姓家属不务生理
游食断指诽谤
小书生主文
野牢子帮虎
伴当直司
嘉靖二十九年定
五府舍人、受财卖放军犯。犯徒以下、及无赃者、若酷害军犯、搜检财物、纵不脱放者
僧道官、受财枉法满贯
锦衣卫将军校尉、犯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等罪者
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再犯
老幼废疾、犯该充军、壮丁主使者
强盗聚眾十人以上、行劫累次、係大功以上亲首者
谋故杀死总小旗者、户内壮丁、抵充军数
别姓诈冒替补校尉者
主文、书算、快皂、人等。久恋衙门、说事过钱、起灭词讼、及卖放强盗、诬执平民為从者、民并军丁
冒顶正军、入场看守、属有司者
里书人等、将军户捏作丁尽户绝回申者
各部派到物料、豪猾买嘱该吏、承揽害民者。驛递年役、巡司弓兵、用强包揽害人、搅扰衙门、民并军丁人等
用强包揽南北直隶山东等处马驛马头、民并军丁人等
势豪大户、不纳秋粮、五十石以上者
越境兴贩官私引盐、二千斤以上者
私茶兴贩夹带五百斤者
私茶在西寧、甘肃、洮河、贩买一百斤以上者、
守备、把关、巡捕、等官。兴贩私茶在西寧、甘肃、洮河、至三百斤者
行茶地方、冒顶番名、将老弱不堪马二匹以上、中纳支茶、民并舍餘人等
商贩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店户窝顿、一千斤以上者
甘肃西寧等处势豪。主使弟男人等、将番夷货马包收、逼令减价、及将麤重拘收、取觅用钱者、听使之人
客商辐輳去处、牙行人等、誆赊货物年久无还、累死客商者
内官使令上直校尉、出百里外、营干私事者
顶替军丁正身起解、及卖放长解、顶名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