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律例七【兵律一】
宫卫
太庙门擅入
凡擅入
太庙门、及
山陵兆域门者、杖一百。
太社门、杖九十。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守卫官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
宫殿门擅入
凡擅入皇城、午门、东华、西华、玄武门、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宫殿门、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绞。未过门限者、各减一等
○若无门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应入宫殿、未著门籍而入、或当下直而輒入、及宿次未到而輒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卫应直合带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门内者、绞。入皇城门内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
○门官、及宿卫官军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人又减一等。并罪坐直日者 【餘条准此】
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卫、及皇城门守卫人、应直不直者、笞四十。以应宿卫守卫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卫不係宿卫守卫人、冒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城门、减一等。各处城门、又减一等。亲管头目、知而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知者不坐

皇城各门街铺、上直守卫该管官旗、鈐束不严、及容情故纵所管军人离直、点视不到、十名以上者、各杖一百。指挥降千户。千户降百户。卫镇抚、降所镇抚。百户、及所镇抚、各降总旗。总旗降小旗。小旗降军。俱调边卫带俸食粮差操。若受财卖放者、不分人赃多寡问罪、亦照前降调。其留守五卫、昼夜轮流点城官员、但受财卖放者、一体参问降调。若止是巡点不严、以致军士不全、问罪还职。其各该直宿官旗军人、点视不到、一二次者、送问。三次以上者、问发边卫差操
从驾稽违
凡应从车驾之人、违期不到、及从而先回还者、一日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从车驾行而逃者、杖一百、发边远充军。百户以上、绞
○亲管头目故纵者、各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凡午门外、御道至御桥、除侍卫官军、导从车驾出入、许於东西两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军民人等、无故於上直行、及輒度御桥者、杖八十。若於宫殿中、直行御道者、杖一百。守卫官故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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