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拆割人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姪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
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荐玉帛之属者
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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