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拆割人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姪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

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荐玉帛之属者

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