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四
罪名二
弘治十年定
真犯死罪、决不待时
凌迟处死
谋反及大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因姦同谋杀死亲夫者
妻妾谋杀故夫祖父母、父母、已杀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者
採生拆割人者
妻妾故杀夫者
弟妹故杀兄姊、若姪故杀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故杀外祖父母者
奴婢殴杀家长者、若故杀家长之期亲及外祖父母者
雇工人故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若外祖父母者
斩罪
收父祖妾、及伯叔母
谋反大逆、祖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篤疾废疾
谋反大逆、知情故纵隐藏者
谋逆、但共谋者、不分首从
逃避山泽、拒敌官兵者
盗大祀神祇御用祭器等物、及享荐玉帛之属者
盗制书、及起马御宝圣旨、起船符验者
盗乘舆服御物
强盗得财者、不分首从
以药迷人图财者、罪同强盗、不分首从
强盗窝主造意分赃者、若共谋者、行而不分赃、及分赃而不行
谋杀人、因而得财者、同强盗、不分首从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杀者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杀者
谋杀祖父母、父母、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及家长之期亲、外祖父母、已行者、若緦麻以上亲、已杀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谋杀故夫之祖父母、父母、已行者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从者
採生拆割人為从者、若行而未曾伤人者
造畜蛊毒杀人、及教令者
造魘魅符书咒诅杀人者
部民殴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殴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殴本部五品以上长官、死者
殴受业师死者
奴婢殴家长死者
雇工人殴家长死者
妻妾殴夫死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死者
弟妹殴兄姊、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及外孙殴外祖父母死者
子孙殴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殴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殴夫之期亲以下尊长死者、与夫殴同
妻妾殴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姦小功以上亲、强者
姦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兄弟妻、兄弟子妻、强者
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及与和者
奴、及雇工人、姦家长妻女者
绞罪
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妇者
谋叛知情、故纵、隐藏者若谋而未行、為首者
逃避山泽、不服追唤者
部民谋杀本属知府知州知县、军士谋杀本管指挥千户百户、吏卒谋杀本部五品以上长官、已伤者
谋杀緦麻以上尊长、已伤者奴婢、及雇工人、谋杀家长之緦麻以上亲、已伤者、罪与子孙同
妻妾殴夫至篤疾者
卑幼殴本宗小功大功兄姊、尊属、篤疾者
弟妹殴兄姊、若姪殴伯叔父母、姑、外孙殴外祖父母、刃伤、及折肢、瞎一目者
骂祖父母、父母、及妻妾骂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妻妾骂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之祖父母、父母、诬者
姦从祖祖母姑、在室从祖伯叔母姑、从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兄弟子之妻、及与和者
真犯死罪、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