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律例六【礼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
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丧、问疾、判署刑杀又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
○若天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 【餘条准此】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
○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餘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箇月发落
致祭祀典神祇

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於洁净处常川悬掛、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寝
凡歷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於上樵採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於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

点击验证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