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二

丧礼七
丧服
国初大明令、依古礼、父服斩衰、母齐衰。报服如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慈录、父母俱斩衰。而减报服省殤礼定庶母服以杖期。又列图於律、至今遂為定制
斩衰三年
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继母
子為慈母 【母卒、父命他妾养已者】
子為养母 【谓自幼过房与人】
女在室為父母
女嫁反在室為父母 【谓已嫁被出、而归在父母家者】
嫡孙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 【父故、嫡孙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孙為曾高祖后者同】
為人后者為所后父母
為人后者為所后祖父母承重
為人后则妻从服
妇為舅姑 【即公婆】
庶子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
妻妾為夫
齐衰杖期
嫡子眾子為庶母 【谓父之妾】
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 【即亲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继母改嫁而已从之者
夫為妻
齐衰不杖期
父母為嫡长子及眾子
父母為女在室者 【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亦同】
继母為长子及眾子
慈母為长子及眾子
孙為祖父母 【女虽适人不降】
為伯叔父母 【即伯伯姆姆叔叔婶婶】
妾為夫之长子、及眾子。為所生子
為兄弟
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即姪男及姪女】
為姑及姊妹在室者 【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同】
妾為嫡妻
嫁母出母為其子
女在室、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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