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

律例十一【刑律三】
受赃
官吏受财
凡官吏受财者、计赃科断、无禄人、各减一等、官追夺除名。吏罢役。俱不叙
○说事过钱者、有禄人、减受钱人一等。无禄人、减二等。罪止杖一百、各迁徙。有赃者、计赃从重论
有禄人
枉法赃各主者通算全科 【谓受有事人财而曲法科断者、如受十人财一时事发、通算作一处、全科其罪】
一贯以下、杖七十
一贯之上、至五贯、杖八十
一十贯、杖九十
一十五贯、杖一百
二十贯、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贯、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贯、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贯、杖九十、徒二年半
四十贯、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贯、杖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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