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八十

建言

祖训、大小官员、并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许直至
御前奏闻。其言当理、即付所司施行。诸衙门毋得阻滞。违者即同姦论。所以广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累朝以来、亦有驀越报復之禁、具载于后
洪武九年、颁建言格式。使言者直陈得失、无事繁文
○十五年、令军士建言者、所司用印实封、入递奏闻。本人不必赴京
○永乐元年、令凡利国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艺之人、皆许具实敷奏。若官吏人等、贪赃坏法、颠倒是非、酷虐良民、及婚姻田土军役等事、一体职掌榜文内事理、具状自下而上陈告。如有假以实封建言、驀越合干上司、径赴
朝廷干冒者、治以重罪
○八年、令布政司按察司进表官、陈奏军民利病、政治得失
○十三年、令凡军民利病、及贪官污吏、作弊害民者、许诸人具实奏闻
○景泰四年、令建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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