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八十
建言
按
祖训、大小官员、并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许直至
御前奏闻。其言当理、即付所司施行。诸衙门毋得阻滞。违者即同姦论。所以广耳目、防壅蔽、而通下情也。
累朝以来、亦有驀越报復之禁、具载于后
洪武九年、颁建言格式。使言者直陈得失、无事繁文
○十五年、令军士建言者、所司用印实封、入递奏闻。本人不必赴京
○永乐元年、令凡利国利民之事、不拘百工技艺之人、皆许具实敷奏。若官吏人等、贪赃坏法、颠倒是非、酷虐良民、及婚姻田土军役等事、一体职掌榜文内事理、具状自下而上陈告。如有假以实封建言、驀越合干上司、径赴
朝廷干冒者、治以重罪
○八年、令布政司按察司进表官、陈奏军民利病、政治得失
○十三年、令凡军民利病、及贪官污吏、作弊害民者、许诸人具实奏闻
○景泰四年、令建言者、该衙门详细参看、果有利国利民、可行则行。有假以言事报復讎怨者、具奏治罪
○近例、凡天下官吏军民人等建言民情、每岁礼部会官议定可否具奏。内可行者、移各该衙门施行。若泛言不切、立案不行。其抚按等官、陈奏地方利弊、则从各衙门职掌、覆奏定夺
会议
洪武二十四年、令今后在京衙门、有奉
旨发放為格為例、及紧要之事、须会多官计议停当、然后施行
○又令各衙门会议事、六科给事中与议。若有眾论不同、许
面奏定夺
○宣德三年奏准、官民建言、六部尚书、都御史、六科给事中、会议奏闻
○正统十年、
命内阁官与各衙门会议。后免会
○正德六年奏准、凡事机重大、会官议拟、先备揭帖送该议官、人各一本。如紧急、亦将略节先送传看毕、方纔请会。
点击验证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