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
律例一
按
祖训有云。守成之君、止守律与大誥。并不许用黥剌剕劓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故颁令制律、永為遵守。其后以累减从轻、无
復流罪。杂犯幸免、不足示惩。
累朝间有损益、因事定例。皆推广律意、补所未备。弘治中、会官详议、定為问刑条例、颁布有司。嘉靖中、又以事例繁多、引拟夫当、重加删正。近復将新旧条例、参订画一、题请颁行。今备载
大明律文、而以条例各附本律之下 【例俱以一字冠别於律文】
大明会典 名例
名例上
五刑
笞刑五
一十二十
三十四十
五十
杖刑五
六十七十
八十九十
一百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
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
三年杖一百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二千五百里杖一百
三千里杖一百
死刑二
绞斩
一凡军民诸色人役、及舍餘总小旗、审有力者。与文武官吏、举人、监生、生员、冠带官、知印、承差、阴阳生、医生、老人、舍人。不分笞杖徒流、杂犯死罪、俱令运炭、运灰、运砖、纳米纳料等项赎罪。若官吏人等、例该革去职役。与舍餘、总小旗、军民人等、审无力者。笞杖罪的决。徒流杂犯死罪、各做工摆站哨瞭。情重者煎盐炒铁、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其在京军丁人等、无差占者、与例难的决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一赎罪囚犯、除在京已有旧例外。其在外审有力、稍有力二项、俱照原行则例拟断。不许妄引别例、致有轻重。其有钱钞不行去处、若妇人审有力、与命妇军职正妻、及例难的决之人、赎罪应该兼收钱钞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银一钱。其老幼废疾、及妇人、天文生、餘罪收赎钞贯者。每钞一贯、折收银一分二釐五毫。若钱钞通行去处、仍照旧例收纳、不在此限
一凡在京在外、运炭纳米赎罪等项囚犯、监追两月之上。如果贫难、改拨做工、摆站、的决等项发落。若军职监追三箇月之上、及守卫上直旗军人等、纳钞赎罪、监追一月之上、各不完者。俱先发还职著役、扣俸粮月粮准抵完官。其一应纳纸囚犯、追至三月不能完者、放免
一凡囚犯、遇蒙
恩例、通减二等者。罪虽遇例减等、若律应仍尽本法及例该充军、為民、立功、调卫等项者。仍依律例、一体拟断发遣
一问刑衙门、以赃入罪。若奏行时估则例、该载未尽、及虽係开载、而货物不等、难照原估者。仍各照时值估钞拟断
一在外军卫有司、但有差遣、及供送人来京犯罪、审无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