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三十六 志第十二
曆六
大統曆法三下推步
步交食
交周日二十七日二十一刻二二二四。半之為交中日。
交終度三百六十三度七九三四一九六。半之為交中度。
正交度三百五十七度六四。
中交度一百八十八度○五。
前準一百六十六度三九六八。
後準一十五度五。
交差二日三一八三六九。
交望一十四日七六五二九六五。
日食陽曆限六度。 定法六十。
日食陰曆限八度。 定法八十。
月食限十三度五分。 定法八十七。
陽食限[視定朔入交。]
○日六○已下 一十三日一○已上 在一十四日,不問小餘,皆入食限。
一十五日二○已下 二十五日六○已上 在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不問小餘,皆入食限。
陰食限[視定望入交。]
一日二○已下 一十二日四○已上 在○日一十三日,不問小餘,皆入食限。
一十四日八○已下 二十六日○五已上 在二十七日,不問小餘,皆入食限。又視定朔小餘在日出前、日入後二十分已上者,日食在夜。定望小餘在日入前、日出後八刻二十分已上者,月食在晝。皆不必布算。
推日食用數
經朔
盈縮曆
盈縮差
遲疾曆
遲疾差
加減差
定朔
入交汎分[以上皆全錄之。]
定入遲疾曆[以加減差,加減遲疾即是。]
遲疾定限[置定入遲疾曆,以日轉限一十二限二十分乘之,小餘不用。
] 定限行度[以定限,取立成內行度,遲用遲,疾用疾,內減日行分八分二十秒,得之。]
日出分[以盈縮曆,從立成內取之,下同。]
日入分
半晝分[取立成內昏分,減去五千二百五十分,得之。]
歲前冬至加時黃道宿次
推交常度 置有食之朔入交汎分,以月平行度乘之,即得。
推交定度 置交常度,以朔下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日食正交中交限度 視交定度在七度已下,三百四十二度已上者,食在正交。在一百七十五度已上,二百○二度已下者,食在中交。不在限內不食。
推中前中後分 視定朔小餘,在半日周已下,用減半日周,餘為中前分。在半日周已上,減去半日周,餘為中後分。
推時差 置半日周,以中前、中後分減之,餘以中前中後分乘之,所得以九千六百而一為時差。在中前為減,中後為加。
推食甚定分 置定朔小餘,以時差加減之,即得。
推距午定分 置中前、中後分,加時差即得。[但加不減。]
推食甚入盈縮曆 置原得盈縮曆,加入定朔大餘及食甚定分,即得。
推食甚盈縮差 依步氣朔求之。
推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 置食甚入盈縮曆,以盈縮差,盈加縮減之,即得。
推南北汎差 視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在周天象限已下為初限,已上與半歲周相減為末限。以初末限自之,如一千八百七十度而一,得數,置四度四十六分減之,餘為南北汎差。
推南北定差 置南北汎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半晝分而一,以減汎差,餘為南北定差。若汎差數少,即反減之。盈初縮末食在正交為減,中交為加。縮初盈末,食在正交為加,中交為減。如係汎差反減而得者,則其加減反是。
推東西汎差 置半歲周,減去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餘以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乘之,以一千八百七十除之為度,即東西汎差。
推東西定差 置東西汎差,以距午定分乘之,如二千五百度而一,視得數在東西汎差以下,即為東西定差。若在汎差已上,倍汎差減之,餘為定差。盈曆中前,縮曆中後者,正交減,中交加。盈曆中後,縮曆中前者,正交加,中交減。
推正交中交定限度 視日食在正交者置正交度,在中交者置中交度,以南北東西二定差加減之,即得。
推日食入陰陽曆去交前交後度 視交定度在正交定限度已下,減去交定度,餘為陰曆交前度。已上,減去正交定限度,餘為陽曆交後度。在中交定限度已下,減去交定度,餘為陽曆交前度。 已上,減去中交定限度,餘為陰曆交後度。若交定度在七度已下者加交終度,減去正交定限度,餘為陽曆交後度。
推日食分秒 在陽曆者,置陽食限六度,減去陽曆交前、交後度,[不及減者,不食。陰曆同。]餘以定法六十而一。在陰曆者,置陰食限八度,減去陰曆交前、交後度,餘以定法八十而一,即得。
推定用分 置日食分秒與二十分相減相乘,為開方積。以平方法開之,為開方數。用五千七百四十分[七因八百二十分也。]乘之,如定限行度而一,即得。
推初虧復圓時刻 置食甚定分,以定用分減為初虧,加為復圓。各依發斂加時,即得時刻。
推日食起復方位 陽曆初虧西南,甚於正南,復於東南。陰曆初虧西北,甚於正北,復於東北。若食在八分以上,不分陰陽曆皆虧正西,復正東。[據午地而論。]
推食甚日躔黃道宿次 置食甚入盈縮曆行定度,在盈就為定積度,在縮加半歲周為定積度。 置定積度,以歲前冬至加時黃道日度加之,滿黃道積度鈐去之,至不滿宿次,即食甚日躔。
推日帶食 視初虧食甚分,有在日出分已下,為晨刻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