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五十七 志第三十三

禮十一 軍禮

親征 遣將 禡祭 受降 奏凱獻俘 論功行賞 大閱 大射 救日伐鼓

四曰軍禮。親征為首,遣將次之。方出師,有禡祭之禮。及還,有受降、奏凱獻俘、論功行賞之禮。平居有閱武、大射之禮。而救日伐鼓之制,亦以類附焉。

親征

洪武元年閏七月,詔定軍禮。中書省臣會儒臣言:古者天子親征,所以順天應人,除殘去暴,以安天下。自黃帝習用干戈以征不享,此其始也。周制,天子親征,則類於上帝,宜於大社,造於祖廟,禡於所征之地,及祭所過山川。師還,則奏凱獻俘於廟社。後魏有宣露布之制。唐仍舊典,宋亦間行焉。於是歷考舊章,定為親征禮奏之。

前期,擇日祭告天地宗社。皇帝服武弁,乘革輅,備六軍,具牲幣,作樂皆行三獻禮。其儀與大祀同。又於國南神祠行禡祭禮。凡所過山川嶽鎮海瀆用太牢,其次少牢,又次特牲。若行速,止用酒脯,祭器籩豆各一。前期,齋一日。皇帝服通天冠、絳紗袍,省牲視滌。祭之日,服武弁,行一獻禮。凱旋,告祭宗社,禮與出師同。獻俘廟社,以露布詔天下,然後論功行賞。

永樂、宣德、正統間,率遵用之。

正德十四年,帝親征宸濠,禮部上祭告儀注如舊。帝令祭祀俱遣官代。及疏請遣官,有旨勿遣。其頒詔,亦如舊制。明年十一月將凱旋,禮臣言:「宸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