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四十九 志第二十五

禮三  

吉禮三 社稷 朝日夕月 先農 先蠶 高禖 祭告 祈報 神祇 星辰 靈星壽星司中司命司民司祿 太歲月將風雲雷雨 嶽鎮海瀆山川 城隍

社稷

社稷之祀,自京師以及王國府州縣皆有之。其壇在宮城西南者,曰太社稷。明初建太社在東,太稷在西,壇皆北向。洪武元年,中書省臣定議:「周制,小宗伯掌建國之神位,右社稷,左宗廟。社稷之祀,壇而不屋。其制在中門之外,外門之內。尊而親之,與先祖等。然天子有三社。為羣姓立者曰太社。其自為立者曰王社。又勝國之社屋之,國雖亡而存之,以重神也。後世天子惟立太社、太稷。漢高祖立官太社、太稷,一歲各再祀。光武立太社稷於洛陽宗廟之右,春秋二仲月及臘,一歲三祀。唐因隋制,並建社稷於含光門右,仲春、秋戊日祭之。玄宗升社稷為大祀,仍令四時致祭。宋制如東漢時。元世祖營社稷於和義門內,以春秋二仲上戊日祭。今宜祀以春秋二仲月上戊日。」是年二月,太祖親祀太社、太稷。社配以后土,西向。稷配以后稷,東向。帝服皮弁服,省牲;通天冠、絳紗袍,行三獻禮。初,帝命中書省翰林院議創屋,備風雨。學士陶安言:「天子太社必受風雨霜露。亡國之社則屋之,不受天陽也。建屋非宜。若遇風雨,則請於齋宮望祭。」從之。三年,於壇北建祭殿五間,又北建拜殿五間,以備風雨。

十年,太祖以社稷分祭,配祀未當,下禮官議。尚書張籌言:

按通典,顓頊祀共工氏子句龍為后土。后土,社也。烈山氏子柱為稷。稷,田正也。唐、虞、夏因之。此社稷所由始也。商湯因旱遷社,以后稷代柱。欲遷句龍,無可繼者,故止。然王肅謂社祭句龍,稷祭后稷,皆人鬼,非地祇。而陳氏禮書又謂社祭五土之祇,稷祭五穀之神。鄭康成亦謂社為五土總神,稷為原隰之神。句龍有平水土功,故配社,后稷有播種功,故配稷。二說不同。漢元始中,以夏禹配官社,后稷配官稷。唐、宋及元又以句龍配社,周棄配稷。此配祀之制,初無定論也。

至社稷分合之義,書召誥言「社於新邑」,孔註曰:「社稷共牢。」周禮「封人掌設王之社壝」,註云:「不言稷者,舉社則稷從之。」陳氏禮書曰:「稷非土無以生,土非稷無以見生生之效,故祭社必及稷。」山堂考索曰:「社為九土之尊,稷為五穀之長,稷生於土,則社與稷固不可分。」其宜合祭,古有明證。請社稷共為一壇。

至句龍,共工氏之子也,祀之無義。商湯欲遷未果。漢嘗易以夏禹,而夏禹今已列祀帝王之次。棄稷亦配先農。請罷句龍、棄配位,謹奉仁祖淳皇帝配享,以成一代盛典。

遂改作於午門之右,社稷共為一壇。

初,社稷列中祀,及以仁祖配,乃升為上祀。具冕服以祭,行奉安禮。十一年春,祭社稷行新定儀。迎神、飲福、送神凡十二拜,餘如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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