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二百O三 列傳第九十一
鄭岳 劉玉子慤 汪元錫邢寰 寇天敘 唐冑 潘珍族子旦 余光 李中李楷 歐陽鐸 陶諧孫大順 大臨 潘塤呂經 歐陽重 朱裳 陳察 孫懋 王儀子緘 王學夔 曾鈞
鄭岳,字汝華,莆田人。弘治六年進士。授戶部主事,改刑部主事。董天錫偕錦衣千戶張福決囚,福坐天錫上,岳言其非體。且言:「糾劾非鎮監職,而董讓行之。太常本禮部屬,而崔志端專之。內外效尤,益無忌憚。」忤旨,繫獄。尚書周經、侍郎許進等救,不聽。贖杖還職。
尋進員外郎。許進督師大同,貴近惡其剛方,議代之。罷職總兵官趙昹謀起用,京軍屢出無功。岳言進不可代,昹不可用,京軍不可出。朝論韙之。
遷湖廣僉事,歸宗藩侵地於民。施州夷民相讐殺者,有司以叛告。岳擒治其魁,餘悉縱遣。荊、岳饑,勸富民出粟,弛河泊禁。屬縣輸糧遠衞,率二石致一石。岳以其直給衞,而留粟備振,民乃獲濟。
正德初,擢廣西副使。土官岑猛當徙福建,據田州不肯徙。岳許為奏改近地,猛乃請自效。尋改廣東。遷江西按察使,就遷左布政使。宸濠奪民田億萬計,民立砦自保。宸濠欲兵之,岳持不可。會提學副使李夢陽與巡按御史江萬實相訐,岳承檄按之。夢陽執岳親信吏,言岳子沄受賕,欲因以脅岳。宸濠因助夢陽奏其事,囚掠沄。巡撫任漢顧慮不能決,帝遣大理卿燕忠會給事中黎奭按問。忠等奏勘岳子私有迹,而夢陽挾制撫、按,俱宜斥。岳遂奪官為民。宸濠敗,中外交薦,起四川布政使。以憂不赴。
世宗初,擢右副都御史,巡撫江西。甫兩月,召為大理卿。嘉靖元年冬,上言內臣有犯,宜聽部院問理,毋從中決,不能從。帝數不豫,岳請遵聖祖寡欲勤治之訓,宮寢有制,進御以時,而退朝即御文華,裁決章奏,日暮還宮,以養壽命之源。報聞。出按甘肅亂卒事,總兵官李隆等皆伏罪。還朝,以災異陳刑獄失平八事。
尋遷兵部右侍郎。時「大禮」未定。岳言若以兩考為嫌,第稱孝宗廟號,毋稱伯考,以稍存正統。大學士石珤請從之。帝切責珤,奪岳俸兩月。轉左侍郎。請罷山海關稅,弗許。中官崔文欲用其兄子為副將,岳持不可。寧夏總兵官仲勛行賄京師,御史聶豹以風聞論岳。岳自白,因乞休。歸十五年而卒。
劉玉,字咸栗,萬安人。祖廣衡,永樂末進士。正統間,以刑部郎中出修浙江荒政,積粟數百萬,督治陂塘為旱澇備。景泰初,歷左副都御史,鎮守陝西。請遇災傷,毋俟勘報,即除其賦,庶有司不得借覆核陰行科率,從之。還治院事。福建、浙江盜起,命往督兵捕。議創壽寧縣於官臺山,以清盜窟。討平處州賊。已,復巡撫遼東。居官以廉節稱。終刑部尚書。父喬,成化初進士。累官湖廣左布政使。
玉登弘治九年進士,授輝縣知縣。發粟振饑,奏蠲虛稅,復業者千家。擢御史。初,孫伯堅、金琦、王寧皆以傳奉得官,已,又以指揮胡震為都指揮,分守通州。玉抗疏言:「傳奉不已,繼之內批,累聖德,乞皆罷之。」不納。
武宗即位甫四月,災異迭見,玉陳修省六事。出按京畿,中官吳忠奉命選后妃,肆貪虐。玉奏。不問。劉健、謝遷罷,玉馳疏言:「劉瑾等佞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