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卷三十五 志第十一
曆五
大統曆法三上推步
大統推步,悉本授時,惟去消長而已。然通軌諸捷法,實為布算所須,其間次序,亦有與曆經微別者。如氣朔發斂,授時原分二章,今合為一。授時盈縮差在日躔,遲疾差在月離,定朔、經朔離為二處。今則經朔後,即求定朔,於用殊便。其目七:曰氣朔,曰日躔,曰月離,曰中星,曰交食,曰五星,曰四餘。
步氣朔[發斂附]
洪武十七年甲子歲為元。[上距至元辛巳一百○四算。]
歲周三百六十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實測無消長。]半之為歲周,四分之為氣象限,二十四分之為氣策。
日周一萬。[即一百刻,刻有百分,分有百秒,以下微纖,皆以百遞析。]
氣應五十五萬○三百七十五分。置距算一百○四,求得中積三億七千六百一十九萬九千七百七十五分,加辛巳氣應五十五萬○六百分,得通積三億七千六百七十五萬○三百七十五分,滿紀法六十去之,餘為大統氣應。
閏應一十八萬二千○百七十○分一十八秒。置中積,加辛巳閏應二十○萬二千○五十分,得閏積三億七千六百四十○萬一千八百二十五分,滿朔實去之,餘為大統閏應。
轉應二十○萬九千六百九十○分。置中積,加辛巳轉應一十三萬○二百○五分,共得三億七千六百三十二萬九千九百八十分,滿轉終去之,餘為大統轉應。
交應一十一萬五千一百○五分○八秒。置中積加辛巳交應二十六萬○三百八十八分,共得三億七千六百四十六萬○一百六十三分,滿交終去之,餘為大統交應。
按授時曆既成之後,閏轉交三應數,旋有改定,故元志、曆經閏應二十○萬一千八百五十分,而通軌載閏應二十○萬二千○五十分,實加二百分,是當時經朔改早二刻也。曆經轉應一十三萬一千九百○四分,通軌載轉應一十三萬○二百○五分,實減一千六百九十九分,是入轉改遲一十七刻弱也。曆經交應二十六萬○一百八十七分八十六秒,通軌交應二十六萬○三百八十八分,實加二百分一十四秒,是正交改早二刻強也。或以通軌辛巳三應,與元志互異,目為元統所定,非也。夫改憲必由測驗,即當具詳始末,何反追改授時曆,自沒其勤乎?是故通軌所述者,乃授時續定之數,而曆經所存,則其未定之初藁也。
通餘五萬二千四百二十五分。
朔策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一名朔實。]半之為望策,[一名交望。]又半之為弦策。
通閏一十○萬八千七百五十三分八十四秒。
月閏九千○百六十二分八十二秒。
閏限一十八萬六千五百五十二分○九秒。[一名閏准。]
盈初縮末限八十八萬九千○百九十二分二十五秒。
縮初盈末限九十三萬七千一百二十○分二十五秒。
轉終二十七萬五千五百四十六分,半之為轉中。
朔轉差一萬九千七百五十九分九十三秒。
日轉限一十二限二十。
轉中限一百六十八限○八三○六○。[以日轉限乘轉中。一名限總。]
朔轉限二十四限一○七一一四六。[以日轉限乘朔轉差。]
弦轉限九十○限○六八三○八六五。[以日轉限乘弦策。一名限策。]
交終二十七萬二千一百二十二分二十四秒。
朔交差二萬三千一百八十三分六十九秒。
氣盈二千一百八十四分三十七秒五十微。
朔虛四千六百九十四分○七秒。
沒限七千八百一十五分六十二秒五十微。
盈策九萬六千六百九十五分二十八秒。
虛策二萬九千一百○四分二十二秒。
土王策三萬○四百三十六分八十七秒五十微。
宿策一萬五千三百○五分九十三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