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禮典 第 一 百 二
禮六十二沿革六十二凶禮二十四改葬服議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改葬反虞議父母墓毀服議曾祖從祖墓毀附改葬服議周漢魏晉東晉宋後魏周制,喪服曰:「改葬緦。」馬融曰:「棺有弛壞,將亡尸柩,故制改葬。棺物敗者,設之如初,其奠如大斂時。不制斬者,禮已終也。從墓之墓,事已而除,不必三月。唯三年者服緦,周以下無服。」鄭玄曰:「云服緦者,臣為君,子為父,妻為夫。親見屍柩,不可無服,服緦三月而除之。」王肅云:「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得待有三月之限。」春秋穀梁傳:魯莊公三年,葬桓王。傳曰:「改葬也。范甯曰:「改葬,當言改以明之,猶郊牛之口傷,改卜牛是也。傳當以七年乃葬,故謂之改葬。」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范甯曰:「緦者,五服最下。言舉下緬,上從緦,皆反其故服。因葬桓王記改葬之禮,不謂改葬桓王當服緦也。」江
点击展开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