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三

刑法一刑法序刑制上刑法序前志曰:「夫人,有生萬物之最靈者也。然而爪牙不足供其欲,趨走不足避其害,無毛羽以禦寒暑,必役物以為養,任智而不恃力者也。故不仁愛則不能群,不能群則不能勝物。群而聚之,是為君矣;歸而往之,是為王矣。人既群居,不能無喜怒交爭之情,乃有刑罰輕重之理興矣。刑於百度,其最遠乎!」又曰:「聖人因天討而作五刑。大刑用甲兵,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次用鑽鑿;薄刑用鞭扑。大者陳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又曰:「鞭扑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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