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八

刑法六肉刑議詳讞決斷考訊附肉刑議漢後漢魏晉東晉漢文帝十三年,齊太倉令淳于意有罪,逮繫長安當刑。其女緹縈上書曰:「妾父為吏,齊中皆稱廉平,今坐法當刑。妾痛死者不可復生,刑者不可復屬,屬,聯也。之欲反。雖欲改過自新,其道無繇。妾願沒入為官婢,贖父刑罪。」天子憐悲其意,遂下令曰:「蓋聞有虞氏之時,畫衣冠、異章服以為戮,而人弗犯。今法有肉刑三,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而姦不止,吾甚自愧!夫訓道不純,愚人陷焉。詩曰:「愷悌君子,民之父母。」今刑者,斷支體,刻肌膚,終身不息。息,生也。或欲改行為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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