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四
刑法二刑制中晉東晉宋齊梁陳後魏北齊後周隋晉武帝泰始三年,賈充等修律令成,帝親自臨講,使裴楷執讀。四年正月,大赦天下,乃頒新律。其後,明法掾張斐又注律,表上之,其要曰:
律始於刑名者,所以定罪制也;終於諸侯者,所以畢其政也。
刑名所以經略罪法之輕重,正加減之等差,明發眾篇之多義,補其章條之不足,較舉上下綱領。其犯盜賊、詐偽、請賕者,則求罪於此,作役、水火、畜養、守備之細事,皆求之作本名。告訊為之心舌,捕繫為之手足,斷獄為之定罪,名例齊其法制。自始及終,往而不窮,變動無常,周流四極,上下無方,不離於法律之中。 其知而犯之謂之「故」,意不以為然謂之「失」,違忠欺上謂之「謾」,背信藏巧謂之「詐」,虧禮廢節謂之「不敬」,兩訟相趣謂之「鬥」,兩和相害謂之「戲」,無變斬擊謂之「賊」,不意誤犯謂之「過」,逆節絕理謂之「不道」,陵上僭貴謂之「惡逆」,將害未發謂之「戕」,倡首先言謂之「造意」,二人對議謂之「謀」,制眾建計謂之「率」,不和謂之「強」,攻惡謂之「略」,三人謂之「群」,取非其物謂之「盜」,貨財之利謂之「贓」:凡二十者,律義之較名也。
夫律者,當慎其變,審其理。若不承用詔書,無故失之刑,當從贖。謀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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