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兵典 第 一 百 四 十 九

兵二法制雜教令附法制孫子曰:「法者,曲制,官道,主用也。曲制者,部曲、幡幟、金鼓之制也。官者,百官之分用也;道者,糧路也。主用者,主軍費用。卒已親附而罰不行者,則不可用也。故令之以文,齊之以武,文仁,武法。是謂必取。文恩,武罰。令素行,以教其人者也。令素行,則人服;令素不行,則人不服。令素信著者,與眾相得也。厚而不能使,愛而不能令,亂而不能治,譬如驕子,不可用也。言恩不可純任,還為己害也。軍政曰:「言不相聞,故為金鼓;金,鉦鐸也。聽其音聲,以為耳候。視不相見,故為旌旗。」瞻其指麾,以為目候。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齊一耳目之視聽,使知進退之度。人既專一,則勇者不得獨進,怯者不得獨退。齊之以法教,使強弱不得相踰。紛紛紜紜,鬥亂而不可亂;旌旗亂也。示敵若亂,以金鼓齊之。紛紛,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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