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禮典 第 一 百 五

禮六十五沿革六十五凶禮二十七喪禮雜制禮廢喪禮雜制周制,服術有六:一曰親親,二曰尊尊,三曰名,四曰出入,五曰長幼,六曰從服。術,道也。親親,父母為首。尊尊,君為首。名,世母叔母之屬也。出入,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也。長幼,成人及殤者也。從服,若夫為妻之父母、妻為夫之黨服。從服有六:有屬從,子為母之黨服。有徒從,臣為君之黨服。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妻之父母。有從無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有從重而輕,夫為妻之父母。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徒從者,所從亡則已;謂若為君母之父母、昆弟、從母。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謂若自為己之母黨。

  自仁率親,等而上之至於祖,名曰輕;自義率祖,順而下之至於禰,名曰重。一輕一重,其義然也。自猶用也。率,循也。用恩則父母重而祖輕,用義則祖重而父母輕。恩重者為之三年,義重者為之齊縗。

  喪冠條屬以別吉凶。三年之練冠亦條屬,皆右縫。別吉凶者,吉冠不條屬也。條屬者,通屈一條繩若布為武,垂下為纓,屬之冠,象太古,喪事略也。吉冠則纓武異材焉。右縫者,右辟而縫之。小功以下左縫。左辟象吉,輕也。緦冠澡纓。有事其布以為纓。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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