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禮典 第 九 十 三
禮五十三沿革五十三凶禮十五王侯兄弟繼統服議未踰年大喪不立廟議未踰年君稱議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諸侯大夫子降服議諸侯夫人及大夫妻降服議貴不降服議諸侯為所生母服議公子為其母服議為妻附王侯兄弟繼統服議晉東晉宋晉武帝咸寧二年,安平穆王薨,無嗣,以母弟敦上繼獻王後,移太常問應何服。博士張靖答,宜依魯僖服閔三年例。尚書符詰靖曰:「穆王不臣敦,敦不繼穆,與閔僖不同。」孫毓、宋昌議,以穆王不之國,敦不仕諸侯,不應三年。以義處之,敦宜服本服,一周而除,主穆王喪祭三年畢,乃吉祭獻王。毓云:「禮,君之子孫所以臣諸兄者,以臨國故也。禮又與諸侯為兄弟服斬者,謂鄰國之臣於鄰國之君,有猶君之義故也。今穆王既不之國,不臣兄弟,敦不仕諸侯,無鄰臣之義,異於閔僖,如符旨也。但喪無主,敦既奉詔紹國,受重主喪,典其祭祀。記云:「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氏注云:「謂死者從父昆弟來為喪主也。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大小祥也。」穆妃及國臣,於禮皆當三年,此為有三年者,敦當為之主大小兩祥祭也。且哀樂不相雜,吉凶不相干,凶服在宮,哭泣未絕,敦遽主穆王之喪,而國制未除,則不得以本親服除而吉祭獻王也。」 四年,陳留國上,燕公是王之父,王出奉明帝祀,今於王為從祖父。有司奏:「應服周,不以親疏尊卑為降。」詔曰:「王奉魏氏,所承者重,不得服其私親。」 東晉穆帝時,東海國言哀王薨踰年,嗣王乃來,不復追服,群臣已反吉,國妃亦宜同除。詔曰:「朝廷所以從權制者,以王事奪之,非為臣變禮也。婦人傳重義大,若從權制,義將安託。」於是國妃終三年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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