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刑法典 第 一 百 六 十 五
刑法三刑制下大唐大唐高祖起義至京師,約法十二條,唯制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餘並蠲除之。及受禪,又制五十三條格,入於新律,武德七年頒行之。
至太宗即位,制絞刑之屬五十條,免死,斷右趾。其後,蜀王府法曹參軍裴弘獻又駮律令不便者四十餘事,太宗遂令刪改之。除斷趾法,改為加役流三千里,居作二年。比古死刑,殆除其半。據有司定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於隋代舊律,減大辟入流九十二條,減入徒者七十一條。具寬恕篇。又定令千五百九十條,為三十卷。貞觀十一年正月,頒行之。又刪武德、貞觀以來飭格三千餘件,定留七百條,以為格十八卷。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纂錄不可悉載,取其朝夕要切,簡易精詳,則臨事不惑耳。他皆類此。七年十二月,詔:「三品以上犯公罪流、私罪徒,送問日不須追身。」
高宗永徽初,又令長孫無忌等撰定格式,舊制不便者,皆隨有無刪改。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四年,有司又撰律疏三十卷,頒天下。麟德二年,重定格式行之。儀鳳二年,又刪緝格式行之。及文明元年四月,飭:「律令格式,內外官人退食之暇,各宜尋覽。仍以當司格令,書於廳事之壁,俯仰觀瞻,使免遺忘。」貞觀二年七月,刑部侍郎韓回奏:「刑部掌律令,定刑名,按覆大理及諸州應奏之事,並無為諸司尋檢格式文。比年諸司每有予奪,悉出檢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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