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典》·刑法典 第 一 百 七 十

刑法八寬恕囚繫舞紊峻酷開元格寬恕殷漢後漢宋大唐湯出野,見張網四面者,湯曰:「嘻!盡之矣。」乃去其三面,祝曰:「欲左,左;欲右,右。不用命,入吾網。」諸侯聞之曰:「湯德至矣!及禽獸。」乃叛桀而歸湯。

  漢文帝二年,制曰:「今法有誹謗訞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人或咒詛上,以相約而後相謾,謾,欺也。初為要約,共行咒詛,後相欺誑,中道而止,無實事。吏以為大逆,其有他言,吏又以為誹謗。此細人之愚,無知抵死。自今有犯此者,勿聽治。」時將相皆舊功臣,少文多質,懲秦惡政,務在寬厚,恥言人過。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訐,面相斥罪也。吏安其官,人樂其業,風流篤厚,禁網疏闊。文帝選張釋之為廷尉,罪疑者予民,從輕斷之。是以刑罰大省,至於斷獄四百,謂普天之下重罪者。有刑措之風。感齊女子淳于緹縈言,除肉刑。具肉刑議。

  景帝之初,制曰:「孝文皇帝除誹謗,去肉刑宮刑,罪人不孥,德侔天地。然加笞與重罪無異,重罪,謂死刑。幸而不死,不可為人。謂不能自起居。其定律:笞五百曰三百,笞三百曰二百。」猶尚不全。「自今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行、所將,行謂按察也,音下更反。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計所費而償其直,勿論罪。罷磔曰棄市。先是,諸死刑皆磔之於市,今罷之,若妖逆則磔之,磔,謂張其尸也。其刑具刑制上篇。

  宣帝制曰:「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論。凡首匿者,言為謀首而藏罪人。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元帝柔仁好儒,見宣帝多用文法吏,以刑名繩下,劉向別錄云,申子學號刑名。刑名者,以名責實,尊君卑臣,崇上抑下。宣帝好觀其君臣篇。繩謂彈治。大臣楊惲、蓋寬饒等坐刺譏語而誅。嘗侍燕從容言:「陛下持刑太深,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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