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八 十 九

疏鑿利人武德元年。長孫操除陝東道行臺金部郎中。遂自陝東引水入城。以代井汲。百姓賴之。

  七年四月九日。同州治中雲得臣。開渠。自龍門引黃河。溉田六千餘頃。

  貞觀十一年。揚州大都督府長史李襲譽。以江都俗好商賈。不事農業。譽乃引雷陂水。又築勾城塘。溉田八百餘頃。百姓獲其利。

  大歷四年五月十五日敕。涇堰監先廢。宜令卻置。

  十二年。京兆尹黎幹開決鄭白二水支渠。及稻田磑碾。復秦漢水道。以溉陸田。

  建中元年四月。宰相楊炎不習邊事。請于豐州置屯田。發關輔民開陵陽渠。人頗苦之。京兆尹嚴郢。常從事朔方。曉其利害。乃奏五城舊屯。及兵募倉儲等數。奏曰。按舊屯沃饒之地。今十不耕一。若力可墾闢。不俟浚渠。其諸屯水利。可種之田甚廣。蓋功力不及。因致荒廢。今若發兩京關輔民。于豐州浚泉營田。徒擾兆庶。必無其利。臣不敢遠引他事。請以內園植稻明之。其秦地膏腴田。稱第一。其內園丁皆京兆人。于當處營田。月一替。其易可見。然每人月給錢八千。糧食在外。內園丁猶僦募不占奏。令府司集事。計一丁一歲當錢九百六十。米七斛二?。計所僦丁三百。每歲合給錢二萬八千八百貫。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不知歲終收獲幾何。臣計所得。不補所費。況二千餘里發人出屯田。一歲方替。其糧穀從太原轉餉漕運。價值至多。又每歲人須給錢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私出資費。數又倍之。據其所收。必不登本。而關輔之民。不免流散。是虛擾畿甸。而無益軍儲。與天寶以前屯田事殊。臣至愚。不敢不熟計。惟當省察。疏奏不報。郢又上奏曰。伏以五城舊屯。其數至廣。臣前挾名聞奏訖。其五城軍士。若以今日所運。開渠之糧。貸諸城官田。至冬輸之。又以所送開渠功直布帛。先給田者。至冬令據時估輸穀。如此。則關輔免于徵發。五城豐厚。力農闢田。比之浚渠。十倍利也。郢奏不省。卒開陵陽渠。而竟棄之。

  貞元四年六月二十六日。涇陽縣三白渠限口。京兆尹鄭叔則奏。六縣分水之處。實為要害。請準諸堰例。置監及丁夫守當。敕旨。依。

  八年三月。嗣曹王皋為荊南節度使觀察。先是。江陵東北七十里。廢田旁漢古堤。壞決凡二處。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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