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十 三

親饗廟太宗二。貞觀三年正月十日。上有事於太廟。十七年四月十一日。親謁太廟。謝承乾之過。

  蘇冕曰。貞觀六年。監察御史馬周上疏云。陛下踐阼已來。宗廟之享。未曾親事。遂使大唐一代之史。不書皇帝入廟之事。將何以貽厥孫謀。垂則來葉。且貞觀三年。已親饗廟矣。未知何事。致此不同。

  高宗四。永徽三年正月十八日。乾封元年四月八日。總章元年十一月十九日。儀鳳二年正月十四日。中宗一。神龍元年十一月六日。親饗太廟。相王與左羽林將軍李多祚參乘。侍御史王覿上疏諫曰。多祚夷人。有功於國。適可加之寵爵。豈宜逼奉至尊。將帝弟以連衡。與吾君而共輦。誠恐萬方之人。不允所望。昔漢文帝引趙談驂乘。袁盎伏車之前曰。臣聞天子所以共六尺輿者。皆天下英豪。今漢雖乏人。陛下獨奈何與刀鋸之餘共載。于是斥而下之。多祚雖無趙談之累。亦非卿相之重。不自循省。無聞固讓。豈國乏良輔。更無其人。史官所書。將示于後。何袁盎之強諫。獨微臣之不及。

  睿宗一。景雲三年正月一日。

  元宗七。先天元年十月四日。開元六年十月六日。時有司撰儀注。祔祭之日。車駕發宮。上謂宰臣曰。祭先齋。所以齊心也。據儀注。祭之日。發大明宮。又質明行事。縱侵星早發。猶是移辰方到。質明之禮。其可及乎。又朕不宿齋宮。即安正寢。情所不敢。宜于齋所設齋宮。五日赴行宮宿。六日質明行事。庶合于禮。宋璟等稱聖情深至。請即施行。詔有司改定儀注。六日。上自齋宮步詣太廟。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告巡陵也。皇帝乘玉輅。百官乘馬侍從。禮畢。乘馬還宮。初。儀注自大次施褥至殿前。有敕一切不許。及皇帝之出也。履地而行。禮畢。祀行神于西門。天寶元年二月十八日。六載正月十七日。十載正月九日至十日。赦文云。自今已後。攝祭薦享太廟。其太尉行事。前一日致齋。具羽儀鹵簿公服引入。親授祝版。仍赴齋所。十三載二月八日。上高祖徽號。

  肅宗二。乾元元年四月三日。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宗一。廣德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德宗四。建中元年正月四日。貞元元年十月十日。六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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