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六 十

御史臺上御史臺武德初。因隋舊制為御史臺。龍朔二年四月四日。改為憲臺。咸亨元年十月二十三日。復為御史臺。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為左肅政臺。專管在京百司。及監軍旅。更置右肅政臺。其職員一准左臺。令按察京城外文武官僚。以中宗英王府材石營之。殿中御史石抱貞繕造焉。神龍元年二月四日。改為左右御史臺。景雲三年二月二日。廢右臺。先天二年九月一日。又置右臺。停諸道按察使。其年十月二十五日。又置諸道按察使。廢右臺。初置兩臺。每年春秋發使。春曰風俗。秋曰廉察。令地官尚書韋方質為條例。方質刪定為四十八條。以察州縣。載初以後。奉敕乃巡。每年不出使。鄴都故事云。臺門北開者。法司主陰。取冬殺之義。或云隋初移都之時。兵部尚書李圓通。兼御史大夫。欲使尚書省便近。故開北門。  蘇氏駁曰。此說或近之矣。若取冬殺之義。則東都臺門。亦合北開。何故南啟。況本置臺司。以察冤濫。是有國者好生之德。豈創冬殺之意。以入人罪者乎。  故事。御史臺無受詞訟之例。有詞狀在門。御史採有可彈者。即略其姓名。皆云風聞訪知。其後御史疾惡公方者少。遞相推倚。通狀人頗壅滯。至開元十四年。始定受事御史。人知一日劾狀。遂題告事人名。乖自古風聞之義。至今不改。

  蘇氏駁曰。御史臺正朝廷綱紀。舉百司紊失。有彈邪佞之文。無受詞訟之例。今則重於此而忘於彼矣。  故事。臺中無獄。須留問。寄繫於大理寺。至貞觀二十二年二月。李乾祐為大夫。別置臺獄。由是大夫而下。已各自禁人。至開元十四年。崔隱甫為大夫。引故事奏掘去之。以後。恐罪人於大理寺隔街來往。致有漏洩獄情。遂於臺中諸院寄禁。至今不改。西臺舊東鄰宗正寺。後移寺于廢右御史臺。其寺舊地。並隸臺司。故事。其百僚有奸詐隱伏。得專推劾。若中書門下五品以上。尚書省四品以上。諸司三品以上。則書而進之。并送中書門下。故事。凡天下之人。有稱冤而無告者。與三司詰之。三司。御史大夫。中書門下。大事奏裁。小事專達。  開元二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敕。御史臺宜置主簿錄事二人。

  貞元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敕。御史臺每月別給贓錢二百貫文。充公廨雜費用。  八年正月。御史臺奏。伏以臺司推事。多是制獄。其中或有准敕。便須處分。要知法理。又緣大理寺刑部斷獄。亦皆申報臺司。儻或差錯。事須詳定。比來卻令刑部大理寺法直較勘。必恐自相扶會。縱有差失。無由辯明。伏請置法直一員。冀斷結之際。事無闕遺。有糧料請取臺中諸色錢物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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