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三 十 九

定格令高祖初入關。除苛政。約法十二條。唯制殺人劫盜背軍叛逆者死。餘並蠲除之。

  武德元年六月一日。詔劉文靜與當朝通識之士。因隋開皇律令而損益之。遂制為五十三條。務從寬簡。取便于時。其年十一月四日。頒下。仍令尚書令左僕射裴寂。吏部尚書殷開山。大理卿郎楚之。司門郎中沈叔安。內史舍人崔善為等。更撰定律令。十二月十二日。又加內史令蕭瑀。禮部尚書李綱。國子博士丁孝烏等。同修之。至七年三月二十九日成。詔頒于天下。大略以開皇為准。正五十三條。凡律五百條。格入于新律。他無所改正。  貞觀十一年正月十四日。頒新格于天下。凡律五百條。分為十二卷。大辟者九十二條。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分為三十卷。二十七篇。一千五百九十條。格七百條。以為通式。

  永徽二年閏九月十四日。上新刪定律令格式。太尉長孫無忌。開府儀同三司李勣。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尚書右僕射張行成。侍中高季輔。黃門侍郎宇文節。柳奭。尚書右丞段寶元。吏部侍郎高敬言。刑部侍郎劉燕客。太常少卿令狐德棻。給事中趙文恪。中書舍人李友益。刑部郎中賈敏。行少府監丞張行實。大理丞元詔。太府丞王文端等。同修。勒成律十二卷。令三十卷。式四十卷。頒于天下。遂分格為兩部。曹司常務者為留司格。天下所共者為散頒格。散頒格下州縣。留司格本司行用。至三年五月。詔律學未有定疏。每年所舉明法。遂無憑準。宜廣召解律人修義疏奏聞。仍使中書門下監定參撰。律疏成。三十卷。太尉長孫無忌。司空李勣。尚書左僕射于志寧。刑部尚書唐紹。大理卿段寶元。尚書右丞劉燕客。御史中丞賈敏行等同撰。四年十月九日上之。詔頒于天下。龍朔二年二月。改易官名。敕司刑太常伯源直心等。重定格式。唯改曹局之名。而不易篇第。至麟德二年。奏上之。至儀鳳二年。官號復舊。又敕刪輯。三月九日。刪輯格式畢。上之。尚書左僕射劉仁軌。尚書右僕射戴至德。侍中張文瓘。中書令李敬元。太子右庶子郝處俊。黃門侍郎來恆。太子左庶子高智周。吏部侍郎裴行儉。馬戴。兵部侍郎蕭德昭。裴炎。工部侍郎李義●。刑部侍郎張楚金。右司郎中盧律師等。至垂拱元年三月二十六日。刪改格式。加計帳及勾帳式。通舊式成二十卷。又以武德以來。垂拱已前詔敕。便于時者。編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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