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九 十 三

諸司諸色本錢上武德元年十二月。置公廨本錢。以諸州令史主之。號捉錢令史。每司九人。補於吏部。所主纔五萬錢以下。市肆販易。月納息錢四千文。歲滿授官。

  貞觀元年。京師及州縣。皆有公廨田。以供公私之費。其後以用度不足。京官有俸賜而已。諸司置公廨本錢。以番官貿易取息。計員多少為月料。

  十一年。罷諸司公廨本錢。以天下上戶七千人為胥士。視防閣制。而收其課。計官多少而給之。

  十二年。復置公廨本錢。諫議大夫褚遂良上疏。言七十餘司。更一二歲。捉錢令史六百餘人受職。太學高第。諸州進士。拔十取五。猶有犯禁罹法者。況廛肆之人。苟得無恥。不可使其居職。太宗乃罷捉錢令史。復給百官俸。又令文武職事三品以上。給親事帳內。以六品七品子為親事。以八品九品子為帳內。歲納錢千五百。謂之品子課錢。凡捉錢品子。無違負者。滿二百日。本屬以簿附朝集使。上於考功兵部。滿十歲。量文武授官。

  十八年。以京兆府岐同華邠坊州隙地陂澤可墾者。復給京官職田。

  二十一年二月。令在京諸司依舊置公廨本錢。捉以令史府史胥士等。令迴易納利。以充官人俸。至永徽元年。廢之。以天下租腳直為京官俸料。其後又薄斂一歲稅。以高戶主之。月收息給俸。尋顓以稅錢給之。總十五萬二千七百三十緡。

  光宅元年。秘書少監崔沔請計戶均出。每丁加升尺。所增蓋少。流亡漸復。倉庫充實。然後取於正賦。罷新加者。至開元十年。中書舍人張嘉貞。又陳其不便。遂罷天下公廨本錢。復稅戶以給百官。籍內外職田。

  開元十八年。御史大夫李朝隱奏。請籍百姓一年稅錢充本。依舊令高戶及典正等捉。隨月收利。將供官人料錢。並取情願自捉。不得令州縣牽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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