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二 十 六

冊讓貞觀八年敕。拜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雍州牧。開府儀同三司。驃騎大將軍。左右僕射並臨軒冊授。太子三少。侍中。中書令。六尚書。諸衛大將軍。特進。鎮國大將軍。光祿大夫。太子詹事。九卿。都督。及上州刺史。在京者朝堂受冊。至光宅元年。並停。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七日敕。拜三師。三公。親王。尚書令。雍州牧。開府儀同三司。驃騎大將軍。左右僕射。侍中。中書令。諸曹尚書。諸衛大將軍。特進。領軍。鎮國大將軍。光祿大夫。太子詹事。太常卿。都督。及上州刺史。在京者詣朝堂受冊。至景雲九年八月十四日敕。左右丞相。侍中。中書令。六尚書已上。欲讓者聽。餘並不頒。至開元中。宰相李林甫奏。兩省侍郎。及南省諸司侍郎。左右丞。雖是四品。職在清要。亦望聽讓。大歷十四年五月。臨軒冊尚父子儀於宣政殿。自開元已來。冊禮久廢。惟天寶末。冊楊國忠為司空。至是復行。  貞元三年三月。御宣政殿。備禮冊拜李晟為太尉。晟受冊訖。具羽儀乘輅謁太廟。遂赴任於尚書省。故事。臨軒冊拜三公。中書令讀冊。侍中奏禮畢。如闕。即宰相攝之。時宰相張延賞。欲輕其禮。始奏令兵部尚書崔漢衡攝中書令。讀冊。左散騎常侍劉滋攝侍中。奏禮畢。臨軒冊命宰臣不親行事。自此始也。延賞素與晟有隙。至是故特降減其禮。欲以輕之也。

  舉人自代武德五年三月敕。令京官五品已上。及諸州總管刺史。各舉一人。其有志行可錄。才用未申。亦許聽自己具陳藝能。當加顯擢。授以不次。

  顯慶四年十一月詔。百官群僚公卿尹。除命多存飾讓。自茲已後。宜各舉所知以自代。仍具才行。送轉中書省敘用。  宏道元年正月。京官六品已上清望官。及諸州岳牧。各以己之職。推讓三人。並以名聞。隨即升擢。

  上元二年九月二十一日敕文。每除京官五品已上正員清望官。及郎官御史。諸州刺史。皆令推薦一兩人。以自代。仍具錄行能聞奏。審其所舉。以行殿最。

  建中元年正月五日敕文。常參官及節度。觀察。防禦。軍使。城使。都知兵馬使。諸州刺史。少尹。赤令。畿令。并七品已上清望官。及大理司直評事。授訖三日內。於四方館上表。讓一人以自代。其外官與長吏勾當。附驛聞奏。其表付中書門下。每官闕即以見舉多者。量而授之。

  貞元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新授三日內。上表舉人自代者。比來所舉。少有摭實。殊乖求才之意。自今已後。每舉人皆令指陳其承前事跡。分析言之。  元和六年十月。中書門下奏。准建中元年敕。常參官舉人後。便具所奏舉人兼狀上中書門下。如官缺。於此選擇進擬。從之。  咸通四年正月敕。中外官宜准建中元年敕。授官後三日。舉一人自代。

  讀時令貞觀十四年正月二日。命有司讀春令。詔百官之長。升太極殿。列坐而聽焉。

  長安四年。司禮少卿崔融上表曰。臣伏見去年元日。明堂受朝。讀時令。謹按讀時令。自魏晉已來。創有此禮。每歲立春。立夏。大暑。立秋。立冬。常讀五時令。帝升御坐。各服五時之色。尚書令已下就位。尚書三公。即奉時令就位伏讀。凡五時皆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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