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八 十 六
奴婢舊制。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反逆家男女及奴婢沒官。皆謂之官奴婢。男年十四已下者配司農。十五已上者。以其年長。令遠京邑。配嶺南為城奴也。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則免之。凡免。皆因恩言之。得降一等二等。或直入良人。諸律令格式有言官戶者。是番戶之總號。非謂別有一色。 武德五年。安州刺史李大亮。以破輔公祏功。賜奴婢百人。大亮謂曰。汝輩多衣冠子女。破亡至此。吾亦何忍以汝為賤隸乎。一一皆放還。高祖聞而嗟賞。更賜奴婢三十人。 顯慶二年十二月敕。放還奴婢為良。及部曲客女者。聽之。皆由家長手書。長子已下連署。仍經本屬申牒。除附諸官奴婢。年六十已上及廢疾者。並免賤。
永昌元年九月。越王貞破。諸家僮勝衣甲者千餘人。於是制王公以下奴婢有數。
如意元年四月十七日敕。逆人家奴婢。及緣坐等色入官者。不須充尚食尚藥驅使。 萬歲通天元年九月敕。士庶家僮僕。有驍勇者。官酬主直。並令討擊契丹。時契丹首領李盡忠攻陷營州也。
大足元年五月三日敕。西北緣邊州縣。不得畜突厥奴婢。 景龍三年。司農卿趙履溫奏。請以隋代番戶子孫數千家。沒為官奴婢。仍充賜口。以給貴倖。監察御史裴子餘。以為官戶承恩。始為番戶。且今又是子孫。不可抑之。奏免之。
天寶八載六月十八日敕。京畿及諸郡百姓。有先是給使在私家驅使者。限勒到五日內。一切送付內侍省。其中有是南口及契券分明者。各作限約。定數驅使。雖王公之家。不得過二十人。其職事官。一品不得過十二人。二品不得過十人。三品不得過八人。四品不得過六人。五品不得過四人。京文武清官。六品七品不得過二人。八品九品不得過一人。其嗣郡王郡主縣主國夫人諸縣君等。請各依本品。同職事及京清資官處分。其有別承恩賜。不在此限。其蔭家父祖先有者。各依本蔭職減。比見任之半。其南口請禁蜀蠻及五溪嶺南夷獠之類。 大歷十四年五月。詔曰。邕府歲貢奴婢。使其離父母之鄉。絕骨肉之戀。非仁也。宜罷之。 其年八月。都官奏。伏准格式。官奴婢。諸司每年正月造籍二通。一通送尚書。一通留本司。并每年置簿。點身團貌。然後關金倉部給衣糧。又準格式。官戶受有勳及入老者。並從良。比來因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