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会要》·卷 八 十 一
勳舊制。勳官上柱國已下。至武騎尉為十二等。有戰功者。各隨高下以授。岑文本謂資高而勳卑者。皆從卑敘。至貞觀十九年四月九日。太宗欲重征遼之賞。因下制。授以勳級。本據有功。若不優異。無由勸獎。今討高麗。其從駕爰及水陸諸軍。戰陣有功者。並特聽從高品上累加。六軍大悅。
顯慶元年九月二十二日。置驃騎大將軍。為武官散位。從一品。
五年八月制。郡公出身。品正六品下。縣公從六品上。侯正七品上。伯正七品下。子從七品上。男從七品下。
龍朔五年七月詔。諸王子承嫡者封郡王。出身從四品下。眾子封郡王。出身從五品下。
咸亨五年二月。以國初勳官名號。與今日不同。乃下詔申明。各以類相比。武德初光祿大夫。比今日上柱國。左光祿大夫。比柱國。右光祿大夫及上大將軍。比上護軍。金紫光祿大夫及將軍。比護軍。銀青光祿大夫及上開府。比上輕車都尉。正議大夫及開府。比輕車都尉。通議大夫及上儀同三司。比上騎都尉。朝請大夫及儀同。比騎都尉。上大都督。比驍騎尉。大都督。比飛騎尉。帥都督。比雲騎尉。都督。比武騎尉。
神龍元年十月三日敕。賜爵勳階與國公者。累至郡公外。餘爵聽迴授子孫。若制敕四階。先是三品已上者。每階迴賜爵一級。如及郡公外。亦許迴授。即計階至正六品上。及正四品上。准格例未合入五品三品者。每一階迴賜勳一轉。
開元十七年十月。諸敘勳應加轉者。皆於勳官上加。若無勳官。一轉驍騎尉。敘三品於飛騎尉。敘四品於雲騎尉。敘五品巳下於武騎尉。敘其官。當及免官。免所居官計。隆卑於此法者。聽從高敘。司勳格。加累勳。須其小勳攤銜送中書省及門下省勘會。并注毀小勳甲。然許累加。授武騎尉。每一轉加一等。諸勳官犯除名應敘者。二品於驍騎尉敘。
二十四年二月五日敕。諸刺史縣令。與朕共治。情寄尤切。等數宜加。諸州都督刺史。五府長史都護。及縣令。每有制加勳階賜物。并同京官。
太和四年五月十五日。司勳奏。應考少未合敘三品階人。准格請迴階充勳者。每階聽迴勳充一轉。如申文解到省。檢勘差錯。其勳便請落下。
會昌五年正月制。上柱國。前代勳謂之八柱國。品居第一。宜峻寵章。自後非特恩。不在累敘之限。
天祐二年六月十六日敕。司勳所掌勳。及十二轉。上柱國。柱國。上護軍。護軍。上輕車都尉。輕車都尉。上騎都尉。騎都尉。驍騎尉。飛騎尉。雲騎尉。武